林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五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涉案专利的设计特征在于正面形状类似五边形,具有半圆形的帽檐,正面的上部分为等腰三角形、下部分为倒等腰梯形,倒等腰梯形的两底角为圆角;正面具有透明部和透明手袋,透明部为类裙形;背面形状为类似五边形,并设有反光条。被诉侵权设计和涉案专利的上述设计特征相似,区别仅在于被诉侵权设计后面的下摆比涉案专利长,被诉侵权设计背面没有反光条,被诉侵权设计的面罩和涉案专利形状不同,被诉侵权设计帽檐上为两排搭扣,涉案专利仅为一排搭扣,涉案专利正面有商标图案,被诉侵权设计无此设计。上述区别设计特征属于局部细微差异,占整体比例较小,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故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林可公司在二审中明确撤回对天猫公司的诉讼请求。
海鲨公司、标鲨公司、王伟、王哲共同辩称,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存在多处不同,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猫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林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天猫公司、海鲨公司、标鲨公司、王伟、王哲停止侵害林可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930715058.8、专利名称“雨衣”)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删除、或断开被诉侵权产品的网络链接,并销毁库存的被诉侵权产品;2.海鲨公司和标鲨公司赔偿林可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3.海鲨公司和标鲨公司赔偿林可公司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包括并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购买侵权物品费、公证费,暂计800元);4.王伟、王哲对海鲨公司和标鲨公司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5.天猫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6.天猫公司、海鲨公司、标鲨公司、王伟、王哲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一审审理过程中,林可公司撤回对天猫公司要求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20日,黄治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雨衣”的外观设计专利,2020年5月19日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930715058.8。简要说明中记载该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与图案的结合,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主视图。目前,涉案专利年费按时缴纳,专利权有效。2020年10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涉案专利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一份,认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同月29日,黄治敏与林可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第二条第2.1款约定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2.3款约定许可期限为2020年5月19日至专利权终止日;第三条3.2款约定黄治敏、林可公司发现第三方侵犯黄治敏专利权时,林可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黄治敏专利权的生产制造商、销售商提起行政处理程序、销售平台投诉程序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等,鉴于制止侵权需要聘请律师、专利代理师等专业人士,需要花费大量的财力和物力,由林可公司承担以上花费,法院判赔或其他赔偿由林可公司独享。2021年3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涉案专利作出第489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认为:对于雨衣类产品,平铺时类似五边形的整体形状是该领域的惯常设计,正面设计有透明部和透明手袋也较为常见,考虑到雨衣一般在雨天骑行时使用,故而一般消费者会更加关注会影响其可视范围的设计的变化,透明部和帽檐形状、位置等的区别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无论是从视觉观感还是使用体验都有明显差异,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涉案专利符合
专利法第
23条第2款的规定,宣告维持专利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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