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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侵权产品与案涉专利产品在整体视觉效果构成近似,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深圳市源广浩电子有限公司诉义乌市管家电子商行、莆田市涵江区精威钟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被诉侵权产品按照....(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精威钟表厂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源广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源广浩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的六面视图和整体视觉效果既不相同亦不近似,尤其是立体图、右视图、俯视图和后视图以及二者厚度、色差区别明显,且涉案专利缺少使用状态参考图。2.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系现有设计。被诉侵权设计与在先的ZL201830513001.5号“计时器(YS-255)”、ZL201730249865.6号“厨房电子计时器(HX108/110)”外观设计专利无实质性差异。3.因被诉行为不侵害涉案专利权,一审判决精威钟表厂赔偿源广浩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费用35000元,系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

  源广浩公司辩称: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无实质性差异,而与精威钟表厂主张的在先设计差异明显,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精威钟表厂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精威钟表厂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管家商行提交意见称: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亦不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审判决认定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正确。

  源广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管家商行、精威钟表厂: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ZL201830546406.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及模具;2.赔偿源广浩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源广浩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1830546406.9、名称为“计时器(YGH-118P)”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8年9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3月8日,专利年费已按时缴纳,该专利现在有效期内。专利证书的简要说明记载,该外观设计产品用于记录时间,设计要点是产品的形状或者形状和图案的组合,立体图最能表明设计要点。2020年5月22日,案外人义乌市析营贸易有限公司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局于同年8月25日作出第4595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2019年10月24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2019)厦鹭证内字第84743号公证书记载:同年9月25日,源广浩公司向该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同月27日,韵达快递工作人员将一运单号为“4301208891819”的邮件(包裹)投递至该公证处,源广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拆开包裹,对内装物品进行察看,公证人员对包裹重新封装后交给源广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保管。同年9月25日、10月21日,源广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licongying@cxwz1234”账号,通过该公证处桌面综合保全系统登录该公证处取证服务器进行实时保全操作:以“198XXXXXXXX”的账号登录www.1688.com网站,搜索“义乌市管家电子商行”店铺,显示经营模式为经销批发,主营产品有计时器、计时器、倒计时器等。点击“电子计时器学生做题提醒器定时器可静音可关机高考倒计时器带闪灯”的产品链接,展示有产品图片,产品价格根据起批量不同为15元、12元、10元不等,10000个可售,成交记录显示累计售出0个,30天内没有成交记录。订单信息显示,订单号638357696124793614,货品为“电子计时器学生做题提醒器定时器可静音可关机高考倒计时器带闪灯”,单价15元/个,数量10,货品总价150元,包含运费在内共付款160元。工商注册信息显示,该店铺由管家商行注册经营。管家商行成立日期为2004年12月27日,经营者为管小宝,企业类型为个体经营,经营范围:批发、零售电讯器材(不含地面卫星接收设备)。物流信息显示:运单号码xxx819,物流公司为韵达快递。

  一审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物,外包装快递面单显示为韵达Express,运单号4301208891819,内装计时器10件,产品上无生产厂家信息,产品包装盒内有英文说明书。源广浩公司主张该产品即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管家商行认可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各方当事人确认10件产品均相同,并同意任择一件进行比对。经一审庭审比对,源广浩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构成近似,区别在于涉案外观设计的按键设置在产品右侧,而被诉侵权产品的按键设置在背后。精威钟表厂、管家商行认为二者不构成近似,存在以下区别:从主视图看,涉案外观设计较为平整,而被诉侵权产品设有两阶边框,形成高低落差双层环绕的效果;从俯视图、仰视图看,被诉侵权产品存在三层结构,而涉案外观设计仅为两层;从后视图看,涉案外观设计存在三个圆点,被诉侵权产品仅为两个,而且在大小比例、位置摆放上与涉案外观设计存在明显差异,被诉侵权产品背面还添加有开关键、照明键、音量键、螺丝开口,二者在背部声音出口的形状上也不一致;另外,涉案外观设计侧面设有开关键,被诉侵权产品侧面没有开关键。

  管家商行为主张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及何家全出具的书面证明。管小宝与何家全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问:“5个新款不会侵权的吧新款可以放实体店卖的吧,网上能不能上架卖的?”答:“我有专利的都可以可以放心的卖”(并上传外观设计专利证书)。问:“老板,做这四个颜色,英文的,明天给我发货”。答:“好”。问:“货昨天发了吗四百个要退还你的”。答:“好你那货款帮我付了吗”?问:“今天付你好:50648元-1560元退一件=49088元”。答:“好”。何家全签字的“2019年8月出货对账单”显示:客人:管小宝,包括RT338英文混色产品在内的货款总额50648元。2019年9月30日,管小宝向何家全转账49088元。

  2020年9月14日,何家全出具书面证明载明:管家商行系我司客户,在源广浩公司诉管家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管家商行所销售的涉案产品系从我司进货所得。2019年8月6日,管家商行向我司购买“RT338英文混色”计时器160个,单价8.5元,我司于2019年8月18日通过物流发货,管家商行于2019年9月支付了相应货款。该产品系由我司生产制造,且我司就该产品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管家商行通过微信沟通从我司进货销售。

  一审庭审中,管家商行确认涉案1688网店由其注册经营。源广浩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已下架。

  2020年4月22日,该院立案受理源广浩公司诉管家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案号为(2020)浙01民初705号。诉讼过程中,因管家商行举证产品来源于精威钟表厂,源广浩公司向该院提出撤诉申请。同年9月24日,该院裁定准许源广浩公司撤诉。同年10月26日,源广浩公司将精威钟表厂作为第二被告重新起诉,形成本案。

  精威钟表厂注册于2013年9月10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何家全,经营范围:电子钟表生产、批零兼营。何家全于2019年1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号为ZL201930002435.3、名称为“倒计时电子钟(RT-338)”的外观设计专利,同年6月7日获得授权。

  源广浩公司为本案维权,先后两次提起诉讼,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支出了公证费、律师费等。

  一审法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830546406.9的“计时器(YGH-118P)”的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权利人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该专利合法有效,应受国家法律保护。源广浩公司作为专利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综合当事人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精威钟表厂主张其有权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理由是否成立;管家商行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本案侵权责任如何确定。

  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下同)施行期间,故本案适用该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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