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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主要设计特征相同,两者构成近似,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深圳市奥杰尼硅胶科技有限公司诉义乌惠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奥杰尼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惠轩公司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惠轩公司在其经营的涉案1688国际网站店铺中介绍有大量厂房、生产流水线和设备、CE认证书和BSCI认证等具有硅胶制品生产能力的信息,且宣称“是一家领先的制造商和专业出口商,专门生产有机硅产品”,系经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验证的制造商。阿里巴巴平台的聊天记录亦显示惠轩公司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后自称系生产硅胶的工厂。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惠轩公司系以被诉侵权产品制造者身份对外宣传,惠轩公司既然享受了生产商的竞争优势,就应当承担作为生产厂商的责任。2.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因被诉侵权产品链接仍然存在,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行为持续至今,故本案应当适用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涉案专利创新价值高,涉案产品属于网络热销产品,专利对产品利润贡献率大。惠轩公司与奥杰尼公司曾系合作伙伴,但向奥杰尼公司购买专利产品后擅自实施制造、销售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惠轩公司侵权规模大,且系侵权源头。奥杰尼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付出了高昂成本。

  惠轩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其并未实施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被诉侵权产品早已下架,其侵权情节并不恶劣,一审判赔数额合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奥杰尼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奥杰尼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惠轩公司: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奥杰尼公司专利号为ZL202030294238.6、名称为“积木玩具(五角星)”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等相应生产工具;2.赔偿奥杰尼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奥杰尼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积木玩具(五角星)”的专利申请,后于同年10月13日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2030294238.6,该专利至今有效。该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立体图最能表明设计要点。同年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涉案专利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21年1月5日,奥杰尼公司在“Alibaba.com”平台发起6份针对“积木玩具(五角星)”的投诉,卖家惠轩公司均提交申诉,并于同年1月8日、1月13日、1月14日申诉成立。惠轩公司与奥杰尼公司均在一审庭审中确认,惠轩公司曾向奥杰尼公司采购350个专利产品,此为惠轩公司的申诉理由。

  2021年2月8日,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奥杰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涛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tillyaj1@gmail.com账户(以下简称购买人)查看与“TinaHuixuan”(一审庭审中,惠轩公司确认“TinaHuixuan”系其代理人顾燕婷)的聊天记录及已购商品订单详情。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月4日,购买人将包含涉案侵权产品图样的照片发于顾燕婷,并问:“你有这些吗?”顾燕婷将其最新设计样品照片发于购买人,最新设计样品照片包含由大到小带圆顶设计的圆形、五角星、四叶草、正方形、爱心、三角形积木各一个,以及上述款式的组合款两套。1月5日,购买人表示:“我喜欢更简单的设计。”顾燕婷表示:“我们可以为您做星星。”1月7日,顾燕婷询问:“您还需要自定义颜色吗?”1月8日,购买人发送了一套色号给顾燕婷。1月14日,顾燕婷将样品照片发于购买人,照片含有带五角星凸顶设计的五角星积木共两堆,每堆有不同颜色不同大小的积木各六个。1月21日,顾燕婷将75433059223415的中通快递单号的照片发于购买人,快递单显示的邮寄时间为1月20日。1688网站订单页面显示卖家惠轩公司,产品资讯“厂家批发婴儿6件层叠叠层牙胶玩具,彩虹塔益智玩具10.00美元*2”,首期付款USD80.00,实际付款金额80美元,支付时间1月7日。2021年1月22日,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曾涛收取了物流单号为75433059223415快递的邮包,经封存后取回保管。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21)深南证字第1735号公证书。奥杰尼公司为本案支付公证费3000元。

  一审当庭拆封上述公证封存物,内含五角星形状的层叠积木两套,每套共6层。惠轩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其销售。经一审庭审比对,奥杰尼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同;惠轩公司认可奥杰尼公司的比对意见,认为两者基本相同。

  惠轩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7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橡胶制品销售、玩具销售等一般项目,以及货物进出口等许可项目。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权利人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奥杰尼公司作为涉案专利权人,有权就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关于法律适用,奥杰尼公司提起一审诉讼的时间为2021年4月12日,其指控侵权行为亦发生在202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实施日前,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下同)的规定。根据一审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是:1.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惠轩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3.如构成侵权,惠轩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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