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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采用了相同的设计手法,仅有设计单元数量的增减变化,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构成近似

————浙江兰溪圣鹏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万来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孙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浙江兰溪圣鹏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万来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孙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民再2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兰溪圣鹏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轻工工业园区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胡建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万来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经济开发区雁洲路。
法定代表人:金达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仙凤,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某,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锋,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浙江兰溪圣鹏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鹏公司)、浙江万来旅游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终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534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鹏公司、万来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现有设计即第ZL20073007××××.2号外观设计专利公开了一种棚架(经济型),与被诉侵权产品用途相同。被诉侵权产品和现有设计整体结构相同,两者的区别仅在于加强筋数量不同、较短边与长边间三角形加强结构的有无,三角形加强结构占产品整体比例极小,加强筋数量差别仅是设计特征重复次数的差别,被诉侵权产品和现有设计构成实质相同,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系现有设计。(二)涉案专利已被宣告无效。万来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申请涉案专利即专利号为ZL20093014××××.1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第356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综上所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
孙某某答辩称:在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审查决定作出前,二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额已经执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该决定对二审判决不具有溯及力,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孙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圣鹏公司、万来公司: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模具;2.赔偿孙某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6月1日,孙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一项名称为“雨篷架(2)”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涉案专利),2010年3月3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93014××××.1。该外观设计是一种雨篷架,系安装在房屋窗户及其他地方的防水架子,从主视图看,主体上部是有一定弧度的安装架,右部是与墙体相接的安装板,底部是有一定孤度的支撑架,支撑架与主体之间有三根向上倾斜的支撑杆,支撑杆将空间分为四个腔体,腔体空间由右向左递减。从俯视图看,从右侧向左侧略微向下倾斜主体的上端面中间有一条凸棱。2017年6月7日,孙某某缴纳了涉案专利年费。
2017年6月5日,浙江省兰溪市公证处应孙某某申请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于2017年6月8日制作(2017)浙兰证民字第1169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2017年6月5日,万来公司在位于浙江省兰溪市雁洲路266号的该公司办公楼,向孙某某销售了三盒被诉侵权产品及塑料板,该公司员工开具了编号为2167841的收据一张交给孙某某(样品费捌佰元整,该收据上的印章为圣鹏公司)。
圣鹏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22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沙滩椅、野餐桌、遮阳棚、帐篷、遮阳伞、五金制品的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万来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3日,注册资本4653.693万元。经营范围为遮阳伞/蓬、野餐桌、沙滩椅、帐篷、五金制品的制造和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孙某某为本案诉讼支付代理费50000元、公证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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