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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否就经营中发生争议提起诉讼,属于合伙企业较为重大的经营事项

————芜湖华融兴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黄山市黄山区名人国际艺术家庄园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合伙企业是否就经....(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芜湖华融兴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黄山市黄山区名人国际艺术家庄园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最高法民终14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芜湖华融兴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观澜路1号滨江商务楼17层17170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华融新兴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华融新兴产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25号5幢228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大鹏,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婧,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山市黄山区名人国际艺术家庄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镇塔岭。

  诉讼代表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黄山市黄山区名人国际艺术家庄园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市龙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24号金山大厦B楼21层C1座。

  法定代表人:祝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祝某某,男,195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某,女,195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中石金融集团有限公司(ChinaGemFinancialGroup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夏慤道12号美国银行中心26楼2606C室(FLAT/RM2606C26/F,BANKOFAMERICATOWER,12HARCOURTROAD,CENTRAL,HONGKONG)。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一审第三人:华融新兴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华融新兴产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25号5幢228室。

  法定代表人:周立,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芜湖华融兴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观澜路1号滨江商务楼17层1716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华融新兴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华融新兴产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25号5幢228室。

  一审第三人:中石企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世政路3号卫技站2楼。

  法定代表人:方忆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丽晴,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亲来投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35号4层4141室。

  法定代表人:杨槐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芜湖华融兴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融兴商)因与被上诉人黄山市黄山区名人国际艺术家庄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名人庄园)、南京市龙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龙昌公司)、祝某某、张某某、中国中石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金融公司)、刘某某以及一审第三人华融新兴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华融新兴产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新兴公司)、芜湖华融兴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融兴融)、中石企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江苏公司)、亲来投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来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126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融兴商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黄山名人庄园向华融兴商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7155万元;2.判决黄山名人庄园向华融兴商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3717.2万元;3.判决南京龙昌公司、祝某某、张某某、中石金融公司、刘某某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华融兴商对黄山名人庄园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5.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评估费、相关人员差旅费、律师费及其他华融兴商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由黄山名人庄园、南京龙昌公司、祝某某、张某某、中石金融公司、刘某某共同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亲来投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异议申请》,认为华融新兴公司无权单方以华融兴商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2019年7月5日,亲来投公司、中石江苏公司分别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内容基本一致的《申请书》,申请事项为:1.请求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2.请求解除华融新兴公司合伙人的执行事务管理权;3.请求对华融兴商进行解散清算;4.请求裁定驳回华融兴商的起诉。

  一审法院查明,根据华融兴商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华融兴商成立于2017年3月2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2017年12月25日,普通合伙人华融新兴公司、普通合伙人亲来投公司、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华融兴融及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中石江苏公司共同签订了《芜湖华融兴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编号:华融新兴-2017-068-016)(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其中约定:……第五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5.1合伙人的基本权利如下:……(5)参加全体合伙人会议并依其实缴出资额行使表决权。第六条执行事务合伙人6.1执行事务合伙人。6.1.1普通合伙人华融新兴公司、普通合伙人亲来投公司共同担任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和处置,并接受其他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监督。6.1.2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执行合伙事务依照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采取的全部行为,均对本有限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6.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6.2.2全体合伙人以签署本协议的方式一致选择普通合伙人华融新兴公司、普通合伙人亲来投公司共同担任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6.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对于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如下执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8)为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仲裁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和解并适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行动以保障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本有限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8.3合伙人会议表决方式合伙会议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其各自的实缴出资额比例行使表决权,本协议第8.4条约定的所有事项,必须经全体实缴出资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合伙人会议。8.4合伙人会议的职权合伙人企业的下列事项应经过合伙人大会作出决议:(1)审议批准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年度报告;(2)修订或补充本协议;(3)审议批准普通合伙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但普通合伙人向其关联人转让的除外);(4)审议批准合伙人将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对外质押;(5)审议批准对本合伙企业的任何印鉴进行注销、变更或其他类似操作;(6)审议批准现有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7)审议批准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或变更;(8)审议批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相互转变的事宜;(9)审议批准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合伙人资格继承事宜;(10)决定本合伙企业的解散及清算事宜;(11)审议批准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合伙企业的对外举债;(12)决定延长或缩短合伙企业经营期限或投资期限;(1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按照上述合伙协议的约定,华融兴商的两个执行事务合伙人华融新兴公司及亲来投公司均有权为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因本案审理期间,亲来投公司就华融新兴公司代表华融兴商提起本案诉讼的事项一审法院提交了《异议申请》,其他合伙人中石江苏公司亦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申请书》,均表示不同意此事项,并提出华融兴商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且华融兴商的4个合伙人对此未能形成一致意见,故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通知华融兴商的4个合伙人华融新兴公司、亲来投公司、华融兴融及中石江苏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华融兴商的4个合伙人对华融新兴公司代表华融兴商提起本案诉讼的事项仍然一直未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并根据上述合伙协议的约定,责令华融兴商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就本案诉讼事项进行表决决定。2021年10月11日,华融兴商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合伙人会议并作出了决议,主要内容为:依照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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