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指导性案例 > 正文

部分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中的部分判项提起上诉,法院调解后,对于其余一审判项,经审查与调解书不相冲突也未损害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在二审判决中予以确认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与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部分当事人对一审....(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与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最高法民终4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福泉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必闻,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海龙,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1013号。

  法定代表人:叶颂明,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林林,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锡闽,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277号A座1301号。

  法定代表人:陈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陈斐,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原审被告:肖珣,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原审被告:吉安市天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傅冬梅,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数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以下简称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原审被告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良公司)、陈斐、肖珣、吉安市天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际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初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16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神州数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必闻、邓海龙,被上诉人江西银行洪城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林林、刘锡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神州数码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初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对神州数码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即神州数码公司不承担差额退款责任及违约金;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由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凯良公司、陈斐、肖珣、天际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按照刑事司法程序处理。一审法院未依法移送,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二)一审判决判令神州数码公司承担差额退款责任及支付违约金,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判决认定凯良公司已经偿还的30823841.64元不属于偿还本案欠款,认定事实错误,且证据不足;(四)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存在诸多重大过错,一审判决未判令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对自身过错承担责任,有违公平原则;(五)一审判决判令凯良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及利息后,又同时判令神州数码公司承担差额退款责任及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

  江西银行洪城支行辩称,本案属于民事纠纷,神州数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差额退款责任并支付违约金。一审查明事实清楚,应驳回神州数码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凯良公司偿还银行承兑垫款84402787.42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暂算至2019年1月7日为9791589.98元。利息、罚息以84402787.42元为基数,按《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约定计算,自2018年2月8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判令神州数码公司对前述第一项凯良公司应付银行承兑垫款84402787.42元承担差额退款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暂算至2019年1月7日为3916635.99元。违约金以垫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违约金,自2018年2月8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三)判令陈斐、肖珣、天际公司对前述第一项凯良公司应付银行承兑垫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凯良公司、神州数码公司、陈斐、肖珣、天际公司承担律师费等江西银行洪城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发生的费用;(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凯良公司、神州数码公司、陈斐、肖珣、天际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3月28日,江西银行洪城支行与凯良公司签订了编号为“江银南分洪支授字第1610504号”的《授信协议》,约定:1.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向凯良公司提供111000000元的授信额度,其中循环授信额度100000000元、一次性授信额度11000000元。2.授信期间为12个月,即从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3.综合授信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保兑仓模式)壹亿元(敞口),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保兑仓模式)为循环授信额度,项下品种为银行承兑汇票,银承保证金不低于20%。2017年4月10日,江西银行洪城支行与凯良公司新签订了一份编号为“江银南分洪支授字第1720816号”的《授信协议》,约定了授信额度、授信期间等。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