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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补偿资金已进行专项拨付、足额到位,被征收人以补偿费用未到位为由请求撤销征收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代劲松诉商丘市人民政府、宁陵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征收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规则

  征收补偿费用应当....(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宁陵县旧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宁陵县人民政府为了加快城区四湖湿地改造步伐,改善群众生活环境实施的一项旧城区改造项目。根据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纳入河南省2019年第二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2018年1月,宁陵县人民政府将涉案项目纳入2018年宁陵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得到宁陵县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批准。2018年3月29日,宁陵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对《县城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4月25日,宁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出具了《宁陵县县城旧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涉案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2018年10月26日,房屋征收部门再次对《县城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老城区域进行听证。因为涉案县城旧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面积大,涉及群众众多,如果一个征收决定全部征收,被征收户会因为签约不及时,难以享受60日内签约的奖励政策,宁陵县人民政府决定分期对县城旧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征收。2020年11月14日,宁陵县人民政府作出被诉宁政征(2020)10号房屋征收决定,随附发布《县城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宁陵县房屋征收装饰补偿标准》。代劲松的房屋位于被诉征收决定确定的范围内,其认为被诉征收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拆迁补偿标准过低,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商丘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2月5日作出商政复决(2021)21号行政复议决定,代劲松对被诉征收决定及复议决定均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征收决定及复议决定,引发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另查明,包括涉案项目在内的宁陵县县城旧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内被征收户共6105户,已经签约6060户,拆除5900余户,剩余45户未签约。涉案征收决定涉及住户146户,目前已签约131户,剩余15户未签约。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定,宁陵县人民政府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职权。其进行涉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有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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