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布案例 > 正文

相对人的安置补偿给付之诉,补偿数额依据并不明确,行政机关在实际给付之前尚有判断或者裁量余地的,应待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后,法院再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常某某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裁判规则

  相对人所提出的安....(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常某某一审诉讼请求:判令管城区政府向其支付还应支付的补偿款1680918.21元。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6年8月3日,原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管国土资监[2006]第57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常某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南曹乡郎庄村第一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9840平方米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其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限其在十五日内退出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其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3850平方米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按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196800.00元。

  2012年8月2日,管城区政府向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管政〔2012〕139号《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清查补办项目登记发证的批复》,原则上同意该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依法为郑州方正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含常某某)12宗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该批复附件《管城回族区101清查补办新增费缴款情况统计表》显示常某某(交款人)土地面积为9786平方米,交纳标准为64元/平方米,实缴金额为626304元。

  2014年9月16日下午,管城区政府召开区政府第三十七次党务会议,并于2014年9月22日印发〔2014〕7号《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区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针对统一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议题,决定:“……(四)关于附着物合法性认定及补偿问题……2.非住宅房以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为准。确认为非法建筑物或其他非法附着物,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依法拆除。97清查补办有关费用缴纳齐全未领取证书的按合法补偿,缴纳一定费用的按比例进行补偿,未缴纳的,不予补偿;……。”

  2020年7月16日,管城回族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制定管轨建指[2020]3号《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地铁12号线一期工程征迁工作补偿方案(金岱办)》。该补偿方案规定:非住宅房以土地使用证或规划建设许可证等有效证件为准认定。合法建筑物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补偿。被确认为非法的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在规定时间内拆除,不予补偿,按以下标准给予拆工费:砖混及以上结构的建筑物100元/平方米;复合板房、铁皮房门窗70元/平方米;简易房(棚)50元/平方米。按清查补办程序,以国土资源部门核实后,手续完善已交齐全部费用,但未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按合法用地给予补偿,缴纳一定费用的按比例进行补偿,未缴纳的,不予补偿。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