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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响应拆迁号召进行了清空工作,因此行政机关的在先行为形成了其对相对人的安置补偿义务

————郭石某某因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二七区樱桃沟景区郭小寨社区拆迁改造项目指挥部行政补偿案

裁判规则

  因涉案讼争的宅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一审庭审中郭石某某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七区政府按《安置实施方案》履行拆迁补偿安置职责,与郭石某某(6口人)签订拆迁协议,按实施方案第六条规定对郭石某某宅基地0.486亩补偿660平方米房屋;2.判令二七区政府对郭石某某给付拆迁过渡费475200元(自2016年6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6月15日止),自2020年6月16日起按村民同等待遇发放过渡费;支付货币补偿937458元;搬家补助费5000元;搬家奖励费30000元;合计1447658元。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郭石某某系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郭小寨村村民,拥有1982年颁发的郑郊宅字0044176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和郑郊林字0064861号林权证,记载宅基地面积为0.486亩。郭石某某为户主的户口本登记的人口为九人。

  2016年5月19日,二七区委、二七区政府发布《关于成立二七区樱桃沟景区郭小寨社区拆迁改造项目指挥部的通知》,决定成立郭小寨指挥部。

  郭小寨指挥部于2016年5月25日发布通告(一号),并公布实施《安置实施方案》,该方案确定了安置补偿原则、安置补偿主体、权属的认定、安置补偿方式、安置补偿标准等有关郭小寨社区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事项。后,郭小寨指挥部又制定《安置方案补充说明》。2016年5月29日,由村组负责人等参加对郭石某某涉案宅基地上房屋进行测量,制作了编号9-032的《房屋拆迁测量登记表(住宅类)》、《郭小寨社区房屋产权认定表》,郭石某某在登记表、认定表上签字确认。2016年6月16日,郭小寨指挥部为郭石某某出具《空房验收单》。

  2019年5月14日,因涉案宅基地上补偿安置纠纷,郭石某某以二七区政府为被告、郭小寨指挥部为第三人,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2019)豫71行初335号行政判决,判令二七区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郭石某某履行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驳回郭石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豫行终3589号行政裁定,撤销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豫71行初335号行政判决;驳回郭石某某的起诉。

  因认为双方仍存在拆迁安置补偿纠纷,郭石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郭小寨指挥部系二七区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性机构,不属于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行政主体,其作出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二七区政府承担,故郭石某某无单独将郭小寨指挥部作为第三人起诉,并参与本案诉讼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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