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针对十八腔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八腔影业)在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报服务系统上提交的企业名称设立登记申请书作出决定,驳回:企业名称中含有其他企业或组织的有一定影响的字号、商标、名称简称等商业标识内容,或者误认为其他企业或者组织,可能对公众造成混淆或误认、误解。《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
九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6日,十八腔影业在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报服务系统上提交企业名称设立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请求市场监管总局核准企业名称为“城市头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同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针对上述申请在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报服务系统上作出被诉决定。十八腔影业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另查,今日头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影视策划;电脑动画设计;会议服务;企业策划;从事文化经纪业务;从事体育经纪业务;出租办公设备;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演出经纪;文艺表演;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演出经纪、文艺表演、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一审法院再查,经一审法院释明,十八腔影业暨浙江十八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恩豪于庭审中明确表示删除起诉状中所列原告浙江十八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该公司不再作为原告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十八腔影业、市场监管总局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十八腔影业申请的企业名称“城市头条有限公司”是否属于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情形。根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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