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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标志不得用于商标或者商业性广告

————原告斯纳伯切夫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裁判规则

  “红十字”标志是....(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告斯纳伯切夫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裁判摘要
  “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红十字”标志不得用于商标或者商业性广告。本案中,诉争商标由十字图形及英文“BATTERY”组成,其中十字图形与“红十字”标志在图形轮廓、比例及视觉效果上相同,并位于标志的左侧,与位于标志右侧的英文“BATTERY”存在一定间距,两部分均为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可分别被独立识别。同时,由于“红十字”标志涉及公共利益,诉争商标如果使用该十字图形,应主动避让白底红字的配色。而本案诉争商标并未指定颜色,故诉争商标存在被公众误认为是“红十字”标志的可能,因此诉争商标与“红十字”标志构成近似,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斯纳伯切夫公司,住所地芬兰共和国喀拉瓦市斯纳伯切夫诺基奥1号。
  法定代表人雅里·雷派宁,总法律顾问。
  法定代表人阿里·雅图,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赵玲,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胡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洪强。
  上诉人斯纳伯切夫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30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6月28日,上诉人斯纳伯切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玲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第1131821号“BATTERY及图”商标(见附图),于2012年8月2日在欧盟获得基础注册,注册人为斯纳伯切夫公司,于2013年3月30日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医用和兽医用制剂、第32类的啤酒、第33类的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等。
  针对斯纳伯切夫公司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且包含与“红十字”近似的标志为由,作出驳回通知,驳回了申请商标在第5类、第32类、第33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斯纳伯切夫公司不服,于2014年5月26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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