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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期间应当从公告的第二日起算

————杨某某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案

裁判规则

  异议期间是保护自....(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杨某某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22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行终字第338号。
  2.案由:不服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杰,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罗建民,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法定代表人:安青虎,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林莉,该局商标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孙丙旺,该局商标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菲;代理审判员:司品华;人民陪审员:崔国振。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景滔;代理审判员:任全胜;代理审判员:高京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3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8月31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2006年7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作出“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以下简称被诉通知),主要内容为:杨某某针对第3840964号“卡宾CPT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提出的异议申请,超过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限,不予受理。
  2.原告诉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由于被异议商标的初审公告日为2006年1月21日,故对其提起异议的3个月的起始日期应从2006年1月22日开始计算,截止期间应为2006年4月21日。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通知。
  3.被告辩称
  首先,《民事诉讼法》属民法范畴,属一般法,且其规定比较原则,难以适用于商标注册程序,商标异议应当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其次,《商标法》对于商标异议期间的起算时间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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