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布案例 > 正文

对于在评审阶段未主张的引证商标,法院不予审理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裁判规则

  对于在评审阶段未....(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被异议商标系“飞科FLYINGCRAFT及图”商标,申请号为4030527,申请日为2004年4月22日,后被初步审定公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的机动自行车等,申请人为魏某某。浙江飞科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浙江飞科公司)于法定异议期内提出异议。

    引证商标系第4193798号“飞科FLYCO”商标,申请日为2004年7月29日,经核准,专用权期限至2016年6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的剃须刀等。2012年1月13日,上海飞科公司受让取得引证商标。

    2011年11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作出(2011)商标异字第46668号《“飞科FLYINGCRAFTFC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简称第46668号裁定),根据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浙江飞科公司不服商标局裁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其主要理由是:1、通过浙江飞科公司多年的宣传和持续使用,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浙江飞科公司的引证商标已经是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系复制、摹仿浙江飞科电器有限公司驰名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浙江飞科公司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或使用将损害浙江飞科公司商号权,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综上,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浙江飞科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浙江飞科公司企业变更证明及部分商标列表。2、浙江飞科公司部分广告合同、广告协议书、广告费用发票。3、报纸等媒体对浙江飞科公司及其产品的宣传报道。4、浙江飞科公司产品销售资料。5、浙江飞科公司及其产品所获荣誉证书。6、浙江飞科公司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民事判决书、浙江省工商局的公布通知、驰名商标证书。7、魏某某相关信息。

    2013年10月2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3〕第95126号关于第4030527号《“飞科FLYINGCRAFT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95126号裁定),该裁定认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并非已注册商标。因此,尚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浙江飞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其“飞科”商号在机动自行车等商品所属行业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故浙江飞科公司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上海飞科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第95126号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诉讼中,上海飞科公司明确表示其主张的法律依据为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同时表示其系主张第1467057号“飞科FEIKE”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表示上海飞科公司没有生产过自行车类商品。

    原审另查,根据《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中的记载,为证明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其中提及“申请人早在1999年就申请注册了第1467057号‘飞科FEIKE’商标。考虑到公司国外业务的发展需要,在2002年申请注册了第3164338号‘FLYCO’英文商标。”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