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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对当事人商标申请恢复审查的程序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即规章作为依据,且在先作出的驳回通知未经撤销即直接恢复审查,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仓山白湖印刷厂诉国家商标局恢复审查行为违法案

裁判规则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仓山白湖印刷厂诉国家商标局恢复审查行为违法案

【案情】
原告:福州市仓山白湖印刷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厂长。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法定代表人:安青虎,局长。
第三人:福州市台江区印刷装潢厂。
法定代表人:严健雄,厂长。
1992年7月8日,福州市台江区印刷装潢厂(以下简称台江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如意”商标注册。同年9月14日,商标局向台江厂发出商标核驳通知书(以下简称核驳通知),理由是台江厂申请的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如意PLEASURE”商标文字含义相同。台江厂自收到核驳通知后,未在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1997年6月18日,福州市仓山白湖印刷厂(以下简称白湖厂)申请商标局注册“如意”。商标局经过初步审定,作出初步审查公告,刊登在1998年7月第640期《商标公告》上。1998年6月,台江厂向商标局提交书面反映材料。商标局以其1992年9月14日驳回台江厂的申请是错误的为由,于1998年6月29日恢复了对台江厂的“如意”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公告号:1220463。1998年8月20日,商标局对白湖厂的注册申请提出书面异议,1998年11月2日向白湖厂送达商标注册申请异议书。同时,商标局于同年11月7日为台江厂注册了“如意”商标。1998年11月9日白湖厂向商标局递交商标异议书,表示对台江厂的120463号初步审定公告提出异议。1998年11月18日,白湖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不当注册商标申请书,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局为台江厂注册的商标。由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一直未对白湖厂作出裁决,白湖厂于2001年9月18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白湖厂诉称,其申请注册“如意”商标时,没有台江厂的注册申请,所以在商标局给予其初步审定公告后,应当依法给予注册。但是,商标局却在作出初步审定公告之后,又对其注册申请提出异议,理由是与1992年7月8日申请在先的第92039871号商标近似。经过调查,台江厂的如意商标审查档案,发现该申请案早在1992年已经被驳回。而商标局却在时隔5年之后,将台江厂的注册申请恢复审查,还保留台江厂的原申请日,并发布了审定公告侵害了白湖厂的合法权益。该恢复审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其商标注册权,给其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商标局对台江厂的如意商标恢复审查行为违法。
被告商标局辩称,本局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在事实基础上,于1998年6月29日对台江厂1992年的申请恢复审查,并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同时: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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