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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予以返还

————李某某诉刘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规则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刘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查明事实并改判驳回李某某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李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5日刘某某与韩志强相识,直至2021年2月期间,韩志强虽向刘某某转账多次,但案涉款项均作为二人共同的日常生活开销,并非是赠予刘某某独自享有。另,韩志强曾为刘某某购买的手机,刘某某也将自己的旧机送给韩志强使用了,因此并非全权收受韩志强的好处,属于互换,刘某某返还手机的同时,韩志强应当退还刘某某手机。

    李某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刘某某的上诉请求。

    韩志强述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刘某某的上诉请求。

    李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某某返还18000元及手机一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某某与韩志强于2012年8月20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在李某某与韩志强婚姻存续期间,韩志强与刘某某于2020年5月5日相识,建立了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在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期间同居生活。在刘某某与韩志强交往相处中,韩志强于2020年5月至2021年2月期间,多次向刘某某转账。庭审中,李某某诉称,要求刘某某返还的钱是扣除刘某某向韩志强转账钱款金额后估算的,包括韩志强直接转账以及酒店开房、给刘某某看病的花费,另外刘某某为韩志强的花费与本案无关,刘某某可以另行起诉韩志强。在刘某某与韩志强相处过程中,韩志强还为刘某某买了部华为Nova7pro银色手机,也要求一并返还。刘某某则坚持辩称,韩志强转账是用于双方共同花费,且手机虽然是韩志强购买的,但是两人交换的。韩志强称,与刘某某相处期间,刘某某花费较少。手机是刘某某的手机坏了,用刘某某的手机折旧,韩志强出钱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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