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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喻某某诉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宣武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规则

  没有合法根据,取....(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喻某某诉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宣武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不当得利纠纷案


  一、案情

  2003年7月30日,喻某某因牡丹交通卡丢失到工行北京市分行宣武区白纸坊储蓄所补卡。该储蓄所在补办时,收取了100元的费用。事后喻某某了解到,工商银行执行的这一高额补办收费标准并没有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违反了国家计委等部门于2001年制定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喻某某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故诉至法院,要求第一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00元及至判决之日的利息;第二被告立即停止执行自行补办收费标准,遵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报批牡丹交通卡补办收费办法,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工行宣武支行和工行北京分行认为“牡丹交通卡”补卡、换卡手续费是我行1999年根据制卡成本及第一次免费发卡成本等情况定价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是2001年9月28日实施的,对此前已有定价的集成电路卡收费不具有溯及力。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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