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指导性案例 > 正文

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无效,财产性质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陶某某诉刘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规则

  夫妻共同财产因夫....(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刘某某、齐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刘某某名下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时代冠恒苑1栋203房屋(以下简称时代203房)所有权归齐某某单独所有。待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成并符合买卖条件后,根据齐某某意愿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由齐某某负责)或进行售卖(所得款项在结清银行按揭贷款后归齐某某单独所有);3.案件受理费由陶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结果将助长陶某某非法获得150余万元巨额财产,并给齐某某造成相应的巨大经济损失。2020年3月26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但是2021年4月26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审理陶某某和齐某某的离婚案件中,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除了对两套房产和一辆汽车进行分割外,各自的现金、债权和债务等各自负责。本案一审判决的前提是双方夫妻关系继续维持,现该前提已发生重大改变。2021年4月26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在陶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案件的庭审中已当场收缴二人结婚证。双方对共同财产和债务已经没有争议,只是对儿子抚养权和共同财产分割方式上暂时未达成一致。事实上陶某某根本没有真正想得到这笔意外横财,只是因为不能挽回婚姻而发泄不满情绪。

    二、一审判决中陶某某扮演了感情受害者的假象蒙蔽法院,实际上陶某某不珍惜夫妻感情和家庭在先,齐某某才是真正的感情受害者。2017年6月陶某某就向齐某某书面提出离婚协议,但齐某某珍惜家庭,未同意离婚。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陶某某单方面租房和齐某某分居,且至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齐某某在2019年9月中旬对陶某某彻底寒心,于9月底同意陶某某的离婚协议,并在2019年10月9日达成离婚协议书及成功预约了2019年11月19日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然而陶某某无故拒绝协议离婚,齐某某于2019年12月起诉离婚。齐某某与刘某某是2019年10月1日在婚恋网站相识,只是偶尔通过网络聊天,直到2019年10月19日,齐某某与陶某某谈好离婚协议书并预约民政局协议离婚后才开始与刘某某以普通朋友身份交往。齐某某多年来才是身心上的受害者,并没有主观违背公序良俗。齐某某考虑到已与陶某某分居近两年,并达成离婚协议,才向刘某某隐瞒了自己真实的婚姻状况。2020年8月15日,陶某某第一次联系刘某某并不断骚扰其亲朋好友,刘某某才知晓齐某某还未正式离婚,刘某某身心受到极大打击,无法正常在广州继续工作,只能回湖北老家休养了半年,并断绝了与齐某某的交往。因此刘某某并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反而无端被耽误了青春、工作和名誉,是受害者。

    三、齐某某并没有损害陶某某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只提到齐某某的债权,完全不支持齐某某的债务。齐某某转给刘某某的资金均来自于齐某某向亲朋好友的借款及个人信用贷款,未侵犯陶某某的合法权益。齐某某的近年收入均用于支付购车贷款、房租和日常生活消费,并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一审判决将齐某某向刘某某转账的金额简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失公平。

    四、齐某某转账给刘某某并非赠与行为。刘某某是房屋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并未获取任何不当利益。一审判决事实上剥夺了齐某某合理的、基本的住房需求权利。因齐某某在广佛地区没有购房名额,故借用刘某某的购房名额,以解决齐某某的基本住房需求,所有转账资金均用于支付房款和利息,且2021年6月30日收楼后,齐某某将退掉出租屋正式入住该房。购房款是齐某某自愿转账的,房号也是齐某某选定的,将来也是齐某某自己居住。如齐某某决定卖房或过户于他人名下,刘某某也承诺完全愿意配合。一审法院判定刘某某返还巨额款项及利息给陶某某,势必逼迫刘某某尽快出售该房产,事实上剥夺了齐某某合理的住房需求权利。

    五、一审判决随意改变债权人有违法律公平公正,不仅未能解决民事纠纷,反而进一步加剧各方矛盾冲突。即使陶某某和齐某某还未正式离婚。齐某某同样有财产所有权,不管是要求刘某某返还房屋所有权还是现金,均应返还给齐某某,而不是返还给陶某某,何况齐某某需要优先偿还债务。

    六、根据齐某某和刘某某收到的证据只有零星的微信和支付宝转账截图,总金额只有30多万元,陶某某没有足够的证据即诉求退还124万余元的高额款项。一审法院按照124万元诉讼标的的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9150元,不符合正常的立案程序和法律规定。

    七、陶某某背着齐某某于2010年12月19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一审法院于2011年2月3日正式立案,3月9日下午齐某某和刘某某才收到法院领取诉讼材料的短信通知,而领取材料后离预定开庭时间只有20天。法院工作人员说曾经邮寄过诉讼材料给齐某某,但是无人签收。齐某某与陶某某是同一个工作单位。陶某某对齐某某的联系方式和出租屋地址都很清楚,发生这样的事情显然不正常。一审法院没有尽到及时送达诉讼材料的义务。

    八、一审法院对齐某某提交的撤销立案或推迟开庭的申请不予理睬,同时忽略了立案前调解及庭外调解程序,剥夺了齐某某与陶某某的调解权利。

    九、一审判决将ATM现金存款认定为齐某某转账证据不足,该流水不能作为增加陶某某债权金额的有效证据。首先,陶某某不能证明该流水来源于齐某某ATM存款操作。其次,即使有证据证明是齐某某操作存入,也不能作为增加陶某某债权的有效凭证。因为在该期间齐某某有30万元的个人信用贷款和亲戚朋友的借款,部分通过现金方式分批存入刘某某的账户,仅以ATM存款记录就额外增加陶某某的债权金额,证据明显不足,事实上会导致重复计算。相反齐某某将个人的财产包括债权和债务,毫无隐瞒地向法院进行了申报。齐某某的债权和债务基本相当,并没有动用共同财产。

    刘某某、齐某某补充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9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于2021年7月2日正式生效,明确约定齐某某、陶某某各自名下的存款、财产及物品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负担。本案裁判依据发生了重大改变,不能再继续按照2021年7月2日前的夫妻关系来界定。也就是说陶某某已经没有对2021年7月2日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再向刘某某继续享有起诉权利。即使陶某某对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有异议,或是有齐某某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也是应该由陶某某到齐某某所在地的法院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一审法院没有继续审理、判决和执行该案的法律依据和管辖权限。恳请贵院依法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的立案和判决。妥善处理已经预收取的案件审理费。

    二、一审判决对陶某某主张的共同财产范围认定上存在重大漏洞,严重侵犯了齐某某的合法个人财产。齐某某2021年1月26日上报给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个人财产数据可以反映:

    (一)齐某某的债权比债务多2.99万元(135.55万元-132.56万元),加上部分未计的利息约5万元,实际债务已经超出债权;

    (二)齐某某的近四年个人收入总额为84.8万元,消费总额为85.1万元,收支基本相抵。工资收入主要花销在汽车消费43万元和股票亏损27.3327万元,近4年收支也基本持平。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