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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应依据受益人的主观状态予以认定,恶意受益人则需在返还所受利益的基础上返还相应的利息

————刘某某诉刘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规则

  不当得利的返还范....(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刘某某诉刘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 不当得利返还范围 恶意受益人所受利益 利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0662号(2016年9月12日)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669号(2017年3月24日)
  【基本案情】
  原告(上诉人)刘某某诉称:2009年我购买位于宣武区菜市口东南角大吉危改小区1号地1-3#楼×层×单元×××房屋一套。2009年3月6日,我与刘某领取结婚证。2010年1月26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上述房屋尚有购房尾款532470元,税费22127.17元未付。离婚后,我于2010年4月19日一次性还清上述购房款尾款及税费。依据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上述房产所欠贷款应由刘某偿还。由于刘某至今未归还我上述费用,给我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刘某返还我垫付的购房款及税费共计554597.17元,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四倍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应计算至实际执行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刘某承担。
  被告(被上诉人)刘某辩称:我不同意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刘某某起诉请求与事实不符,离婚协议上有约定,剩余银行贷款由我负责偿还。2010年4月19日,刘某某主动替我偿还了银行剩余贷款,我有生效判决证明刘某某当时不接受我还款的意愿,故刘某某的行为应属于赠与行为,其主张利息也无从谈起。此外,我已于2009年12月27日刷卡一次性支付相关房屋税费22127.17元,不存在欠付税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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