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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确定工程造价的部分法院可进行司法鉴定,可根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数额作为参考确定造价

————襄阳兴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诉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建安工程结算汇....(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改判:1.新疆宜化公司向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支付工程款51,641,696.79元;2.新疆宜化公司向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8月19日的工程款利息17,555,460.04元,2021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3.本案鉴定费及一、二审诉讼费由新疆宜化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建安工程结算汇总表》是双方对案涉工程价款结算达成的协议,认定事实错误。1.从形式看,《建安工程结算汇总表》对签字人员身份有特定要求和限制,新疆宜化公司并无使《建安工程结算汇总表》具有合同性质和效力的意思表示。《建安工程结算汇总表》留有多处供新疆宜化公司工作人员和内部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栏,对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仅有“施工单位预算员”签字栏,没有供双方盖章及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员签字之处,说明新疆宜化公司有意识地限制签字的效力和作用。2.从签字人员身份看,《建安工程结算汇总表》仅有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工作人员蒙瑞斋签名,并无公司盖章或负责人签字。蒙瑞斋系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临时聘用的预算员,未取得对外签订合同的授权,其在《建安工程结算汇总表》签字确认是以施工单位预算员身份实施,并非以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名义实施,蒙瑞斋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代理。案涉工程报审价为125,000,000元,蒙瑞斋签字认定的工程价款仅83,335,964.5元,减让、放弃额近40,000,000元,不符合“善意”“无过错”的表见代理构成。3.从内容看,《建安工程结算汇总表》是磋商性、谈判性文件,欠缺当事人自愿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不产生合同的约束力,“备注”中载明:“最终结算金额以相应的《工程项目决算审批表》签批意见为准”,是对《建安工程结算汇总表》不作为最终结算协议的特别声明,一审判决认定《建安工程结算汇总表》备注条款系格式条款不予适用,背离法律规定及立法本意。新疆宜化公司一审认可《建安工程结算汇总表》的效力,属于要约行为,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拒绝承诺,合同未成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审判决认定新疆宜化公司当庭认可系对其工作人员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并据此认定《建安工程结算汇总表》是案涉工程价款结算依据,适用法律错误。4.从《建安工程结算汇总表》签订后的情况看,《建安工程结算汇总表》签署后,双方负责人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磋商工程价款结算事宜,新疆宜化公司预决算中心负责人多次要求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对账、核算,双方一直处于算账过程中,诉讼前双方亦未同意以《建安工程结算汇总表》为依据结算案涉工程价款。5.从《建安工程结算汇总表》书写情况看,随意涂改、反复涂改及铅笔书写情况较多,反映了数据的临时性、可更改性,《建安工程结算汇总表》仅是核算草稿或磋商性文件。6.一审判决认定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同意按蒙瑞斋对账后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因新疆宜化公司未及时付款,不同意作出让步,进而认定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同意《建安工程结算汇总表》是案涉工程造价最终结算与事实不符。7.一审判决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5.3.7条是双方对案涉工程价款完成结算的依据,不能成立。首先,新疆宜化公司庭审中没有提出该主张,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新疆宜化公司将核对后的决算通知了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新疆宜化公司一直没有完成正式的工程决算核对,双方实际未执行十五日内完成决算审核的约定,新疆宜化公司预算员在长达六、七年的时间内反复变更工程价格,反复与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磋商的事实证明该条款没有实际履行。其次,新疆宜化公司一审追认预决算中心员工在《建安工程结算汇总表》的签字,证明一审中新疆宜化公司才确定了决算审核价,但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已经明确表示不认可《建安工程结算汇总表》的结算效力,双方并未对此达成合意。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5.3.7条不能推定出案涉工程价款已完成结算。8.一审质证时新疆宜化公司明确表示一直与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沟通对账,双方就结算事宜未达成合意。另,结算是对工程价款的一揽子协议,新疆宜化公司在《建安工程结算汇总表》外又主张大量施工量偏差扣款、工程质量扣款、甲供材扣款、考核扣款等,如果双方达成最终结算,这些扣款不应存在。综上,《建安工程结算汇总表》不具有合同的性质和效力,不能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案涉工程造价应该进行司法鉴定,并以鉴定结论为准。二、一审判决认定已付工程款数额错误。1.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认可已付67,962,974.4元工程款。新疆宜化公司2012年6月7日支付的1,320,000元,转账凭证记载的收款人账户是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但收款账号是公司负责人马兴群个人账号,账户与账号不符,该笔款项不可能完成支付。新疆宜化公司2011年6月27日支付的1,000,000元,转账凭证只能证明办理过付款业务,不能证实支付是否完成,是否发生退票,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未收到该笔款项。新疆宜化公司未提交已完成付款的银行流水,上述两笔款项不应计入已付工程款。2.新疆宜化公司已付款中包含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施工案外工程的工程款,不应计入本案已付工程款。新疆宜化公司认可已付款中包含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施工的全部工程款,包括案外工程(1#、10#、12#、13#栈桥制作、安装及防腐工程)的工程款,且明确表示该案外工程的工程款已经全部支付完毕,因此,应将该案外工程的工程款从已付工程款中扣除。一审判决以新疆宜化公司付款时未区分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施工的具体工程为由,将新疆宜化公司已付工程款全部认定为支付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与已查明事实不符。发票号码为xxx的《建筑业统一发票》载明:“发电厂1#10#12#13#栈桥结构制作、安装及防腐工程款6,977,000元”,该发票对应的工程是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施工的案外工程,是新疆宜化公司自认的事实,该部分工程款应从新疆宜化公司已付工程款中扣除。三、一审判决将实际施工量偏差等相关费用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无事实依据。1.关于电厂1-4号栈桥、管架、造粒塔、水泥片区等处钢结构防腐工程施工量与实际施工量不符的偏差款965,300元,因偏差产生的质量保修金和违约金150,000元,共计1,115,300元。该资料上仅有蒙瑞斋签字,蒙瑞斋未经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授权,其签字对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不具有约束力。2.关于扣除材料款203,700元、考核罚款30,400元。材料款、考核罚款签字人员虽然是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聘用人员,但是否是本人所签、签字是否与案涉工程相关不能确定,工程量偏差款、材料款、考核款是否在《建安工程结算汇总表》已经扣除等事实不清。另外,如认定《建安工程结算汇总表》是最终结算,上述款项在结算时已经处理。3.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没有施工资质,案涉施工合同无效,违约金、考核罚款约定均无效。四、一审判决计算利息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工程总造价、已付工程款、欠付工程款数额错误,利息计算基础错误。2.一审判决仅计算截至2016年8月30日的利息,后期利息只列计算方式和利率,没有计算具体数额,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诉请利息计算至2021年8月19日(后期利息只列计算方式),一审判决对诉请金额与判决支持金额之间的比例计算不准确,诉讼费的分担比例也不准确。
  新疆宜化公司辩称,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建安工程结算汇总表》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审判决认定《建安工程结算汇总表》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并无不当。1.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主张新疆宜化公司并无使《建安工程结算汇总表》具有合同性质和效力的意思表示无事实依据。2.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预算员与新疆宜化公司预决算中心工作人员在案涉五个工程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共签订10份《建安工程结算汇总表》,签字人员均为预决算人员,签字行为与身份相符。蒙瑞斋在《建安工程结算汇总表》中的意思表示清晰明确,对争议外墙涂料部分并未确认,已做明确表示。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认可蒙瑞斋的身份,只是认为决算后新疆宜化公司没有及时付款,所以不同意按照决算金额确定造价,上述陈述与认为蒙瑞斋无代理权的意见相反,双方就无争议施工项目达成最终决算数额,已形成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因新疆宜化公司迟延付款推翻前期决算数额。另,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同时期承揽了新疆宜化集团新疆区域其他子公司的防腐安装业务,均由蒙瑞斋确定造价,新疆宜化公司有理由确信其具有代理权。3.新疆宜化公司的工程项目未使用过《工程项目决算审批表》,预决算中心人员与蒙瑞斋就案涉项目决算后,对于无争议部分未出具《工程项目决算审批表》。《工程项目决算审批表》是新疆宜化公司对双方已经签字的决算金额的单方财务审批,不需要双方确认,备注内容是新疆宜化公司给己方设定的。4.新疆宜化公司与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的后续沟通是对争议部分再核算,及对施工过程中的已付款、甲供材、违约扣款、不文明施工罚款、抵账等事宜进行对账,与已经确认的无争议部分无关。5.10份《建安工程结算汇总表》反映了双方对工程造价确认的过程,均有时间记载,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未提出书面异议,一审判决引用《建设施工合同》15.3.7并无不当。6.《建安工程结算汇总表》中虽有铅笔书写及涂改痕迹,但最终确认的数据是清晰的,反映了核算和协商的过程。7.新疆宜化公司预决算中心工作人员与蒙瑞斋仅对案涉五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应的工程造价进行确认,不涉及其他需要代扣的项目,相关扣款是在付款前进行财务确认并扣除的,是财务流程。二、关于已付工程款。1.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认可新疆宜化公司于2012年6月7日支付1,320,000元、2011年6月27日支付1,000,000元,一审判决认定两笔款项计入已付工程款并无不当。2.关于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提出的6,977,000元的问题,新疆宜化公司无法在财务上区分已付款具体对应哪个项目,在一审法院主持下愿意将所有已付款计算到本案中,本案以外的“发电厂1#10#12#13#栈桥结构制作、安装防腐工程”视为零付款,新疆宜化公司依据决算另行支付。三、工程施工量不符的偏差款、质保金和违约金共计1,115,300元,蒙瑞斋签字确认,且一审法院释明后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并未申请对蒙瑞斋的签名进行鉴定。关于扣除的材料款及考核罚款,一审中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对签字人员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四、一审判决认定案涉项目的工程造价并无不当,但已付工程款有遗漏,利息多计算。
  新疆宜化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1.驳回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未将部分付款、代扣材料款、考核款及代缴税金计入已付款,认定事实错误。1.新疆宜化公司2013年支付的承兑汇票2,600,000元、2012年的借款6,000,000元抵工程款、代扣材料款2,402,045元和日常考核款478,510元应计入已付工程款。承兑汇票、协议书、借据、借款合同、甲供材确认单、考核单等证据足以证实上述金额实际发生,且经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确认,新疆宜化公司已进行财务做账处理,应计入已付工程款。2.新疆宜化公司代缴税金4,557,187.69元未计入已付工程款。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认可新疆宜化公司提交的19份增值税发票,及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未开具过发票的事实。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新疆宜化公司代扣代缴的,应当从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工程款中扣减。
  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辩称,1.新疆宜化公司主张2013年支付承兑汇票2,600,000元,未提交证据证实。2.关于6,000,000元借款,新疆宜化公司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不能证实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向新疆宜化公司借款6,000,000元,新疆宜化公司主张6,000,000元抵扣工程款不能成立。3.关于2,402,045元代扣材料款,新疆宜化公司提交的清单均为复印件,不能证明发生代扣材料款的事实,一审判决未予采信并无不当。4.关于478,510元日常考核款,新疆宜化公司提交的日常考核单均为复印件,不能证明发生考核款的事实,一审判决未予采信并无不当。5.关于4,557,187.69元税金,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未约定由新疆宜化公司代开发票,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亦未委托或同意新疆宜化公司代开发票,开具发票既是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的义务,也是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的权利,新疆宜化公司无权代为行使,且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已在公司注册地开具了发票,比新疆宜化公司缴纳的税率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新疆宜化公司的主张并无不当。
  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新疆宜化公司向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支付工程款56,662,711.6元及利息20,770,000元(以欠付工程款56,662,711.6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减去质保金两年不计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新疆宜化公司承担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9月1日,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乙方)与新疆宜化公司(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新疆宜化公司将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准东煤电煤化工产业带五彩湾工业园区的新疆宜化公司低碳经济产业园工程项目发包给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施工。工程内容为:排污水泥管网防腐、全厂砼基础表面防腐、A区板房地坪及零星土建工程。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为2010年8月23日,竣工日期按新疆宜化公司指挥部给定的时间。合同价款为4,000,000元;主体工程工期以指挥长签署的书面文件为准,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按照新疆宜化公司进度、质量、安全等要求完成主体工程的,新疆宜化公司按经指挥长审批的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工程款支付:工程全部竣工后,新疆宜化公司工管处负责组织预决算中心、项目负责人、专业管理部门、监理人员验收;经验收合格,双方确认工程总造价后,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0%,留工程总造价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竣工结算:15.3.1定额直接费执行湖北省2003《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湖北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及相应补充定额。工程造价按相应类别取费,在一、二、三、四类基础上分别下降8%、7%、6%、5%作为工程结算造价,类别划分参照2003年版《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材料价格按同期市场价报甲方物管部核准执行,工程取费详见《建筑安装工程费率表》,不再计取表中未明确的其他税费。15.3.7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接到新疆宜化公司核对工程决算的通知一周内,必须与新疆宜化公司核对并提出反馈意见,十五日内配合新疆宜化公司完成决算审核。如十五日内无书面反馈意见,视同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认可新疆宜化公司审核的工程造价。质量保修:16.3质保金和支付办法:竣工验收合格,决算交新疆宜化公司审核后,留工程总造价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满2年(其中质保期约定为1年的则按满1年),经双方相关人员验收确认,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则可付清,质保金不计息。合同签订后,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施工了如下工程:1.尿素主厂房、主框架及造粒塔内外防腐工程,该工程于2012年1月31日验收;2.厂区水池防腐工程,该工程陆续于2012年12月竣工验收;3.电厂1-4号栈桥,F、H、L、V管架,合成片区工厂房屋架,兰炭1#栈桥钢结构防腐工程,该工程于2012年9月竣工验收;4.厂区零星土建工程,该工程于2012年5月10日竣工验收。
  2010年9月1日,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乙方)与新疆宜化公司(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新疆宜化公司将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准东煤电煤化工产业带五彩湾工业园区的新疆宜化公司低碳经济产业园工程项目发包给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施工。工程内容为:全厂水池防腐(循环水池及一次性水池)、主厂房钢结构及土建内防腐(含电解厂房、尿素主厂房、脱盐水厂房、片碱厂房、造粒塔仓库、管架)及零星土建防腐工程。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为2010年10月25日,竣工日期为按新疆宜化公司指挥部给定的时间。合同价款为20,000,000元;主体工程工期以指挥长签署的书面文件为准,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按照新疆宜化公司进度、质量、安全等要求完成主体工程的,新疆宜化公司按经指挥长审批的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质量保修条款约定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0年9月1日)约定相同。合同签订后,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施工了如下工程:1.水泥包装片区钢结构防腐工程,该工程于2012年11月18日竣工验收;2.水泥包厂片区钢结构防腐工程,该工程于2012年11月18日竣工验收;3.零星工程。
  2010年10月8日,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乙方)与新疆宜化公司(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新疆宜化公司将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准东煤电煤化工产业带五彩湾工业园区的新疆宜化公司低碳经济产业园工程项目发包给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施工。工程内容为:内外墙涂料、屋面防水、土建地下水泥管安装,户外广场、道路花岗岩及零星装修及新疆宜化公司安排的其他零星工程(具体任务见工程联系单)。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为2010年9月8日,竣工日期为按新疆宜化公司指挥部给定的时间。合同价款为10,000,000元。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质量保修条款约定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0年9月1日)约定相同。合同签订后,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施工了如下工程:1.厂区水泥管网及管沟、零星土建工程,该工程于2012年5月20日竣工验收;2.厂区围墙土石方及零星土建工程,该工程于2012年4月3日竣工;3.A区活动板房地坪浇筑工程;4.厂区水泥管网及管沟基础垫层防腐工程,该工程于2012年4月3日竣工验收;5.厂区内外墙涂料工程,该项工程于2012年10月9日竣工验收;6.厂区管架柱水泥漆防腐工程,该工程于2012年8月20日竣工验收;7.厂区围墙护栏制作安装工程,该工程于2012年12月12日竣工;8.厂区地面花岗岩防腐工程,该工程于2012年12月竣工;9.厂区屋面防水工程,该项目于2012年7月18日竣工;10.生活区零星工程装饰、防水等工程,该工程于2012年5月9日竣工验收;11.生活区正式工宿舍装修、防水,该工程于2012年4月30日竣工验收;12.生活区劳务工宿舍装修、防水工程,该工程于2012年4月30日竣工验收;13.综合办公楼装修、防水工程,该工程于2012年4月30日竣工验收;14.活动中心装修、防水工程,该工程于2012年4月30日竣工验收。
  2010年12月6日,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乙方)与新疆宜化公司(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新疆宜化公司将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准东煤电煤化工产业带五彩湾工业园区的新疆宜化公司低碳经济产业园工程项目发包给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施工。工程内容为:设备基础、垫层防腐、地下水泥管安装、加油站土建基础、配电室、彩钢房制作安装。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为2010年11月1日,竣工日期为按新疆宜化公司指定时间。合同价款为6,000,000元。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质量保修条款约定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0年9月1日)约定相同。合同签订后,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施工了如下工程:1.PVC片区基础垫层防腐工程,该工程于2012年10月25日竣工验收;2.电石片区基础垫层防腐工程,该工程于2012年12月23日竣工验收;3.合成氨片区基础垫层防腐工程,该工程于2012年1月竣工验收;4.电石片区基础垫层防腐工程,该工程于2012年竣工验收;5.零星工程基础垫层防腐工程。
  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乙方)与新疆宜化公司(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新疆宜化公司将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准东煤电煤化工产业带五彩湾工业园区的新疆宜化公司氯碱工程项目发包给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施工。工程内容为:地下管网、检查井及零星工程,外墙保温、厂区保温门制作安装等工程。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为2012年4月5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0月31日。合同价款为6,000,000元。竣工结算:15.3.1定额直接费执行湖北省2008年《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及相应补充定额,人工费按宜市住建文(2011)42号文调整;材料价格按同期市场价报新疆宜化公司物管部核准执行;机械费按2008年定额价执行,不调整。工程取费执行《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税金3.3%,不计取利润及总包服务费。详见附件一、二,优惠率分别为:民用建筑12层以下(≤40m)总价下降7%,民用建筑12层以上(≤40m)总价下降7%,工业厂房总价下降7%,市政工程款支付、质量保修条款约定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0年10月8日)约定相同。合同签订后,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施工了如下工程:1.PVC片区保温门制作安装工程;2.厂区墙面及屋面保温工程,该工程于2012年12月经竣工验收。
  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预算员与新疆宜化公司预决算中心工作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共计签订10份《建安工程结算汇总表》,明细如下:
  新疆宜化公司工作人员经复核后在《建安工程结算汇总表》(编号XJYH-13-20-7-2)签字确认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施工的PVC片区基础防腐,电厂片区基础防腐,厂区零星基础防腐,电石片区基础防腐,合成氨片区基础防腐的工程造价总计为16,607,747元。2014年10月8日,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预算员蒙瑞斋在汇总表施工单位预算员签字处签字。
  2016年11月9日,新疆宜化公司工作人员经复核后在《建安工程结算汇总表》(编号:XJYH-12-20-1)签字确认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施工的PVC、烧碱、尿素、生活区、电石、电厂、公用工程、兰炭、水泥工段厂区内外墙涂料工程造价共计为6,369,690元。2018年4月12日,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预算员蒙瑞斋在汇总表施工单位预算员处签字并备注:“审后金额是6,369,690元,其中外墙涂料单价32元/㎡未确认,其他已确认”。新疆天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天丰基鉴字(2022)019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厂区内外墙涂料工程的工程量为127341.42㎡,按《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3)》确认编号XJYH-12-20-1外墙涂料工程造价为5,863,103.12元。综上,《建安工程结算汇总表》(编号:XJYH-12-20-1)中双方已确认的工程款2,294,764.56元(6,369,690元-127341.42㎡×32元/㎡),厂区内外墙涂料工程款5,863,103.12元,共计8,157,867.68元。
  2017年1月9日,新疆宜化公司工作人员经复核后在《建安工程结算汇总表》(编号XJYH-13-20-3)签字确认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施工的烧碱片区水池防腐、电石片区水池防腐、PVC片区水池防腐、尿素片区水池防腐、能源片区水泥池防腐、水泥片区水池防腐、兰炭片区水池防腐、电厂片区水池防腐、公用工程水池防腐工程造价共计7,307,710元。同日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预算员蒙瑞斋在汇总表施工单位预算员签字处签字。
  2017年1月9日,新疆宜化公司工作人员经复核后在《建安工程结算汇总表》(编号XJYH-13-20-5/6)签字确认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施工的水泥厂钢机构防腐,水泥包装片区钢结构防腐,电厂1#、2#、3#、4#,电厂汽机钢机构防腐,厂区F、H、I、V管架防腐,空分制氧厂房、氢氮压缩厂房、循环机厂房钢结构防腐,造粒塔钢结构防腐,造粒塔加固制安,兰炭1#栈桥钢结构防腐工程总造价为10,710,412元。同日,兴宇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预算员蒙瑞斋在汇总表施工单位预算员签字处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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