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秀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郭秀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郭秀某某主张因位于丰台区某某号的房屋拆迁,祁某1、祁某2购得两套住房,该次拆迁的被拆迁人系祁某2,祁某1、郭秀某某均系被安置人,郭秀某某认为两套房屋的购买协议之上必有房屋安置协议,因房屋安置协议系祁某2作为被拆迁人签署,郭秀某某无法取得该协议,故认为应由一审法院为其调取该证据;祁某2持有并保管房屋安置协议但拒绝向法院提供,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郭秀某某另称其认为祁某1购房行为发生在郭秀某某与祁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据此主张对房屋享有居住权利。
祁某1、祁某2均同意一审判决。
郭秀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郭秀某某对北京市丰台区某某房屋享有排他性居住权;2.诉讼费由祁某1、祁某2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祁某1与郭秀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8年9月28日结婚,于2011年7月3日生育一子祁某,于2018年7月1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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