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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夫妻关系的身份才享有的房屋的居住权,离婚后居住权丧失

————李某某诉邹某某居住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当事人享有居住权....(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李某某、朱WZ、邹某某签订的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李某某基于该协议主张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但现案涉房屋由邹某某所有,依据协议内容,李某某享有居住权的前提是朱WZ与李某某系合法夫妻关系,即李某某基于其与朱WZ系夫妻关系的身份才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权,因李某某、朱WZ于2017年4月21日已经被法院判决离婚,李某某已丧失其享有居住权的夫妻身份的基础,故李某某依据该协议主张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次,居住权主要是为了赡养、抚养、扶养等生活需要而设立,解决居住困难问题,根本目的是保障弱势群体实现“住有所居”。本案中,双方均系再婚,李某某有子女,有退休金,且朱WZ和李某某已离婚,邹某某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综上,对李某某主张对鞍山市立山区园林大道X号(产籍号:XXXX)房屋享有居住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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