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指导性案例 > 正文

当事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就建设工程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潘某某诉浙江森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城开投金岭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当事人订立的建设....(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潘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潘某某一审诉讼请求;2、森禾公司、金岭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纠正。2017年3月6日潘某某与森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服务协议书》,其中明确约定“最终的工程施工计算总造价以工程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且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结算价为准。”首先,该约定非常明确工程总造价的审计责任人为建设单位,而非潘某某。一审认为潘某某并未申请司法鉴定,将并非潘某某义务的举证责任归责于潘某某,系对事实的认定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其次,潘某某在完成涉案工程的施工、技术管理服务后,向森禾公司提交了大量的竣工验收材料,森禾公司也从金岭公司结算获得了大额工程款,涉案工程也已由金岭公司投入使用。可以说,潘某某已尽到了所有的资料收集转交义务,虽然本案中由于潘某某缺乏经验和过于信任,导致资料移交时未保留复印件或移交手续证明,但在庭审中及庭后与森禾公司联系人郑海燕的沟通中,均可以得知森禾公司确实已收到潘某某提交的所有验收资料。由于森禾公司迟迟不把验收资料交给金岭公司,导致竣工验收工作无法开展,该不利后果应由森禾公司承担;最后,一审简单判决驳回潘某某诉讼请求,对潘某某极度不公平,有损法律公平正义的彰显。庭审中及庭后,潘某某多次与森禾公司沟通,希望其能与潘某某核对具体验收还缺哪些资料,然森禾公司却要求潘某某提交“工程竣工图及附带电子档、土石方工程原始地貌测量图、原施工图”再行核对资料。潘某某明显无法提供这些资料,因为潘某某所承接的只是苗木基础夯实、苗木种植技术管理服务事宜,并非全部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故工程竣工图、土石方工程原始地貌测量图等这些应在总承包人即森禾公司处,而不应由潘某某提交。综上,一审认定潘某某无法证明其工程量或未申请司法鉴定,系将他人的责任义务强加给潘某某,恳请二审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维护潘某某的合法权益。
  森禾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正确无误,潘某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一、潘某某尚未向森禾公司提交完备的竣工资料,潘某某的陈述不符合客观事实。潘某某与森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服务协议书》,约定由潘某某为案涉工程项目提供技术管理服务。根据协议书第四条第2款之约定,潘某某提供施工技术管理服务的基本任务和目标之一,就是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此外,根据协议书第二条第4款第8项之约定,森禾公司需支付给潘某某的管理服务费也明确包含了潘某某应提供的工程验收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绘制及打印装订竣工图的费用。因此,双方已明确约定潘某某提供技术服务的基本义务之一,就是提交完整有效的竣工资料,但本案中潘某某确未提交过完备资料。一审庭审中,森禾公司已明确向法庭陈述并未收到完备有效竣工资料,潘某某所称的其提供过完整资料的陈述不符合客观事实,也未有证据予以证明,庭后森禾公司也要求潘某某提供相关资料,但其至今未能完成。此外,潘某某亦在一审庭审时及上诉状中明确表示其无法提供工程竣工图、原施工图等竣工资料,其已自认未移交完备竣工资料,因此工程目前尚未能进行审计结算。潘某某关于已提交所有竣工资料的陈述不符合客观事实。二、案涉工程的施工结算总造价尚未确定,潘某某的主张不能成立。参照潘某某与森禾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关于工程价款之约定,施工技术管理服务费为工程施工结算总造价的5%,工程施工结算总造价以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且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结算价为准。
  金岭公司答辩称:从一审起,金岭公司就一直表示愿意配合潘某某及森禾公司进行工程结算,也提供了结算所需材料清单,但至今潘某某、森禾公司都未向金岭公司提供任何材料,导致项目无法结算。一审明确释明除结算外也可以鉴定,但潘某某放弃。所以一审判决驳回潘某某全部诉讼请求,正确。
  潘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森禾公司立即向潘某某支付工程款2505591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判令金岭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向潘某某支付工程余款;三、判令森禾公司、金岭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