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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款能否被认定为工资不应一概而论,如该款项确实具有报销的本质属性则不可以认定为工资

————许某诉上海赫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劳动者主张工资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许某诉上海赫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许某诉称,2020年3月2日签订劳动合同时,被告上海赫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禾公司)以避税为由,将月工资标准约定为7,200元。并另行签订协议约定每月岗位备用金17,800元,需原告提供发票,通过被告OA办公系统申请,经被告总经理审批发放。被告已按每月25,000元的工资标准向原告发放了2020年2月至4月的工资,2020年5月至7月的每月17,800元部分的工资申请,原告已在被告OA办公系统中提交,也已通过被告财务经理审核。但被告至今拖欠2020年5月至8月17,800元部分的工资计71,200元,以及2020年9月的全部工资13,793.10元。双方协商不成,原告故诉讼来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9月16日的工资差额84,993.1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上述工资合计金额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结清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公司刻章费用640元。
  被告赫禾公司辩称,原告工资标准应以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录用通知书上的25,000元是被告单方要约,原告未签名予以承诺。劳动合同签订于录用通知书之后,月工资7,200元的约定才是双方一致意思表示。岗位备用金的性质,是被告考虑到原告负责很多工作且工资较低,给予原告凭发票报销17,800元的权利,以此作为对原告收入的补贴,并非工资。2020年2月至8月的工资已支付完毕,仅欠9月工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原告经人力中介公司推荐并通过被告面试后,于2020年1月16日由被告时任总经理陆某签发《录用通知书》,担任被告融资总监职务。原告的期待月薪为22,000元至25,000元,被告在《录用通知书》上载明“薪酬待遇:试用期25,000元/月,转正后25,000元/月”。原告于2020年2月10日入职。2020年3月2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2月10日至2023年2月9日,薪资标准为“税前月基本工资7,200元,试用期税前月基本工资7,200元。……于每月9日支付”。同时,被告向原告交付《2019年度岗位备用金调整通知》及《保密协议》,该通知载明“给予您每月不超过17,900元的岗位备用金额度。……领取备用金时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供符合要求正规且真实的发票”。2020年7月,原告试用期满转正。原告在被告处最后工作至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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