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上海温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网络大V;互联网用工;劳动关系认定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61915号(2018年11月13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4135号(2019年5月16日)
【基本案情】
原告(上诉人)王某某诉称:2017年12月,原、被告签订《关于“超短小纯杰”自媒体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约定原告的工作内容、试用期限、基本工资、收入分成、竞业限制、违约金等。原告入职后,负责自媒体的内容生产、留言回复,每天至公司打卡考勤,每周提交工作计划与总结,定期在自媒体上发文,被告按月给缴纳社保。现请求:(1)确认双方于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4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温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系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不同意原告所有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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