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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应采取合理措施以处置被性骚扰员工的投诉

————指导案例181号:郑某诉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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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指导案例181号:郑某诉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7月4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性骚扰/规章制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基本案情
  郑某于2012年7月入职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尼韦尔公司),担任渠道销售经理。霍尼韦尔公司建立有工作场所性骚扰防范培训机制,郑某接受过相关培训。霍尼韦尔公司《商业行为准则》规定经理和主管“应确保下属能畅所欲言且无须担心遭到报复,所有担忧或问题都能专业并及时地得以解决”,不允许任何报复行为。2017年版《员工手册》规定:对他人实施性骚扰、违反公司《商业行为准则》、在公司内部调查中做虚假陈述的行为均属于会导致立即辞退的违纪行为。上述规章制度在实施前经过该公司工会沟通会议讨论。
  郑某与霍尼韦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郑某确认并同意公司现有的《员工手册》及《商业行为准则》等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员工手册》修改后,郑某再次签署确认书,表示已阅读、明白并愿接受2017年版《员工手册》内容,愿恪守公司政策作为在霍尼韦尔公司工作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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