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要出发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某某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陈某某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的审查判断和采信存在明显错误。旅游目的地气象预报降雪量与实际降雪量差距很大,是导致案涉旅游合同未能实际履行的起因。一审判决未能对此准确把握,作出要求大象要出发承担退还旅游费用责任,系法律依据不足。
陈某某、中游旅行社向本院寄交书面答辩意见,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大象要出发的上诉意见。
陈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大象要出发返还旅游费用3170元,2、判令大象要出发支付违约赔偿金11940元,3、判令中游旅行社对上述两项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25日,陈某某在大象要出发的微信小程序上支付旅游费用4090元,后大象要出发向陈某某手机发送了国内旅游合同书(以下称涉案合同)。《合同附件》约定,出发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结束时间为2018年10月6日,共6天5夜。出游目的省为四川省,行程安排为:10月1日,成都集合(入住四星级酒店)、10月2日:成都-雅安-泸定-康定-新都桥(入住商务酒店)、10月3日:新都桥-雅江-理塘-稻城-日瓦(入住四星级酒店)、10月4日:日瓦-亚丁景区一日游-稻城(入住四星级酒店)、10月5日:稻城-桑堆-理塘-新都桥(入住四星级酒店)、10月6日:新都桥-成都(无住宿)。
2018年8月27日,大象要出发(甲方、组团社)与中游旅行社高生桥东路分社(乙方、地接社或接待社)签订《委托接待合作协议》,约定旅游路线为稻城亚丁5日游,交通标准旅游大巴*2,导游服务为持证导游2名,住宿标准2名。双方约定乙方做好甲方旅游团队(含散客)出行和接待质量,乙方为客人购买旅游人身意外险。
陈某某和大象要出发在涉案合同第五部分“甲乙双方违约责任”第1条“旅行社的违约责任”第(2)款约定: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非可控因素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8年10月1日,陈某某在成都集合入住雅仕商务酒店,2018年10月2日,陈某某所在的旅行团队在经过折多山时因大雪等因素遇到严重堵车,后于2018年10月3日晚上返程回成都。
2018年10月4日,陈某某与大象要出发达成《协商协议》,约定“不同意更改行程的退还未产生费用(酒店、车、导游、门票、保险、其他工作人员费用以实际退还为准)经过协商旅行社先行垫付一千元整(于2018年11月10日前清算,2018年12月10日前给付)。”
经询,陈某某称其共支付给大象要出发旅游团费3980元、亚丁稻城的门票270元。后2018年10月10日,大象要出发退还给陈某某1080元,其中810元是退还的团费,270元是亚丁稻城的门票,现主张退还的金额以诉讼请求为准,主张退还团费3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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