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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某某诉北京尚途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旅游经营者未尽到....(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某申请再审称,王某某与北京尚途上海分公司签订了2018年8月10日至8月25日南北疆双卧16日旅游的《上海市境内旅游合同》,2018年8月17日晚,北京尚途上海分公司安排游客入住克拉玛依区苏杭商务宾馆(以下简称苏杭商务宾馆),由于苏杭商务宾馆的过错导致王某某受了重伤,王某某因脸上缝针手术无法继续旅游,北京尚途上海分公司安排王某某住在苏杭商务宾馆继续治疗,并表示为王某某的医疗费报销双份,旅游费全退,为王某某购买回沪火车票,且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也明确了回沪的火车票应由北京尚途上海分公司支付,但北京尚途上海分公司实际未向王某某赔付任何费用,北京尚途上海分公司造成王某某受伤,理应承担所有费用。原审法院判决王某某负担回沪火车票费用不当。王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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