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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苏州同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旅游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新冠肺炎疫情对合....(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苏州同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旅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苏州同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408号1幢1906室。
  被告:苏州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西路251号。
  第三人:八爪鱼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666号C号楼一层。
  苏州同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泽公司”)因与苏州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旅国际旅行社”)及八爪鱼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爪鱼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泽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旅国际旅行社立即退还同泽公司全部旅游费用1378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从民航总局发布通知的次日即2020年1月24日起至中旅国际旅行社付款之日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7日,同泽公司与中旅国际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一份,约定:由中旅国际旅行社组织同泽公司23名人员于2020年1月31日从上海浦东机场出发,乘坐印尼狮子航空有限公司的JT26××航班至巴厘岛4晚6天境外游,旅游费用合计为137800元。出发时间:2020年1月31日,结束时间:2020年2月5日。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旅游者同意拼团至八爪鱼在线旅游出境社成团。第二十七条约定:团队机票和酒店不退不改签,日期及行程一经确认不得改、退、签,否则旅游者承担全额损失。合同签订后,同泽公司向中旅国际旅行社支付了旅游费用137800元,中旅国际旅行社随即将该旅游团队拼至八爪鱼公司,八爪鱼公司通过其关联公司向印尼狮子航空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订购了往来机票,费用为81041.19元。
  2020年1月31日因新冠疫情暴发,国家对旅客出入境进行限制,导致同泽公司23人巴厘岛旅游团无法出行而取消。同日印尼狮子航空有限公司JT26××航班仍正常执行了飞行计划,但2020年2月5日返程航班未能执飞。之后双方就旅游费用的退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泽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点评人】李友根(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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