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指导性案例 > 正文

旅行社单方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应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承担

————林某1等诉中国铁道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铁道旅行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林某2等四人承担。其上诉理由主要是:旅游行程变更,林某2等四人并未行使合同解除权,而是按照变更后的旅游行程继续履行至合同终止,应认定林某2等四人对变更后的旅游行程予以认可。铁道旅行社在履行旅游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广信旅行社面对突发情况采取了积极补救措施,且林某2等四人以实际行动继续履行了变更后的旅游合同,一审法院酌定铁道旅行社承担50%的违约赔偿,不符合公平原则。

  林某2等四人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铁道旅行社的上诉意见。旅游行程变更,三个城市九个景点没有去,游轮旅游变为汽车旅游,大部分时间都在赶路,体验感极低,未能达到旅游目的。旅行过程中林某2等四人一直在投诉,一直要求给予赔偿。

  广信旅行社述称:不认可一审判决。同意铁道旅行社的上诉请求,不同意林某2等四人的答辩意见。旅游行程变更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所导致。

  林某2等四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铁道旅行社与林某2等四人之间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2、判令铁道旅行社分别向林某2等四人返还合同价款21800元,共计872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18日,旅游者林某2等四人与出境社铁道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以下简称旅游合同),约定:“二、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六、出境社的义务: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七、旅游者的权利: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九、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十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十七、1.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十、出发时间2018年9月27日,结束时间2018年10月9日,共13天,饭店住宿4夜;二十一、成人21800元每人,旅游费用合计87200元;旅游者同意采用拼团方式拼至其他出境社成团……”。

  2018年9月1日,铁道旅行社向林某2等四人出具收据:“收到林某2等四人交来9月27日莱茵河邮轮之旅4人团费87200元;4人均为高级舱……”。

  上述旅游行程开始前,铁道旅行社向林某2等四人发送《出团通知书》,约定了团号20180927莱茵河、集合时间、集合地点、航班信息、全程领队信息及参考行程等,其中约定费用包含四晚四星级酒店双人标准间及6晚游轮双人标准间等。

  2018年9月27日,广信旅行社收到船方公司(英文名称:CroisiEurope)邮件:“关于贵社预定的2018年9月30日至10月6日的蒙娜丽莎号游轮之旅,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我们必须取消这次航行。我们的游轮航行受阻,无法抵达阿姆斯特丹开始这次旅行……”。

  庭审中,铁道旅行社与广信旅行社均认可在广信旅行社接到上述船方通知邮件后,广信旅行社作出变更原定行程决定,该决定作出之前并未与林某2等四人进行协商沟通。

  经询,三方当事人均认可实际旅游行程较之原约定旅游行程存在如下主要变更:1.原定的10月1日的阿姆斯特丹、10月2日的奈梅亨、10月5日的曼海姆,共3个城市9个景点未去;2.原定6天7晚的游轮之旅,变更为4晚5天的游轮之旅;3.原定四人均为游轮高级舱,变更为其中两人乘坐普通舱,且实际行程中的船票单独购买价值比原定价值低廉;4.原定的登船地点阿姆斯特丹,变更为10月1日前旅游者从卢森堡坐了十多个小时的大巴车到达科赫姆登船;10月6日乘坐约300公里的大巴车去往科隆,又从科隆到卢森堡、巴黎。

  2019年3月18日,旅游局作出京文旅罚[2019]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铁道旅行社收取的林某2等8名游客参加广信旅行社组织成团的欧洲德、法、荷、比、卢五国-莱茵河13日游轮之旅。根据出团通知行程应包含6晚7天莱茵河游轮行程,由船方公司作为履行辅助人服务。9月27日晚广信收到船方公司邮件告知称:因莱茵河水位变化,原定蒙娜丽莎号游轮取消,可选择取消或协调更换其他游船。广信在没有通知铁道旅行社、没有告知游客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更换游轮行程为4晚5天的另一艘游轮,上船港口、游览时长、部分游览线路及部分舱型均与原行程不一致。广信擅自变更行程安排的行为,对铁道旅行社等组团社收取的游客造成了损害。广信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违反旅游法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