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指导性案例 > 正文

旅游合同对重要事项约定不明可能影响旅游者选择权的,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世纪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郁某1旅游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旅游合同对重要....(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北京世纪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郁某1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15)朝民初字第49739号
  二审:(2016)京03民终3663号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国旅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郁某1。
  2013年4月底,郁某1与世纪国旅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郁某1自行购买机票,世纪国旅公司负责北欧旅游的地接工作。郁某1自行购买了包含四个航班的航空客票,此系联票,航空公司规定“如果未按机票上提供的顺序使用所有联票,机票将不被认可,并失去其有效性”。2013年4月26日,世纪国旅公司向郁某1发送了旅行产品确认单,其上载有2013年7月30日与31日的行程;后向郁某1发出了旅行出发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上述航空客票的航班号及出发和到达时间。2013年7月31日,世纪国旅公司将郁某1等人送至奥斯陆机场乘机,到达奥斯陆机场后,发现机场错误。郁某1等人因另行购买机票产生损失。
  郁某1诉称:郁某1向世纪国旅公司发送了电子机票订单,且世纪国旅公司的出团通知上也明确了郁某1所有的航班代码。世纪国旅公司将郁某1送至错误的机场,导致郁某1无法正常登机,且因是联票,后续的机票均无法使用。请求世纪国旅公司赔偿因另行购买机票产生的损失9700元。
  世纪国旅公司辩称:郁某1应当按照旅行产品确认单确定的行程自行购买机票,旅行社对此无审查和提示义务。郁某1未按照行程购买机票,且在变更航程后未向世纪国旅公司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属于严重违约。其按照行程安排将郁某1送到奥斯陆机场的,不存在将郁某1送错机场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