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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

————梁某某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案

裁判规则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1994年11月3日,贵港市土地管理局向贵城镇三合村公所颁发贵港市地证字第9×3号《建设用地批准书》,载明土地用途为村办企业、住宅、拆迁安置。1995年,贵港市建设委员会给贵城镇三合村公所颁发贵地规管字9×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用途为企业用地及宅基地。1996年4月1日,贵港市贵城镇三合村民委员会同意划拨一块长10米、宽4.4米、面积44平方米的集体宅基地给梁某某建房。1997年8月13日,贵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贵港市政府)向梁某某颁发贵国用(1997)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0年1月10日,贵港市土地管理局给梁某某换发新证,该证注明土地类型为国有划拨土地,土地使用人为梁某某,土地用途为住宅,土地等级为一等三级,使用权面积44平方米。

  2013年11月10日,贵港市政府作出贵政通(2013)23号《关于征收高铁站前广场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的决定》并附《贵港市高铁站前广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贵港市中心城区房屋建设市场指导价格,砖混结构一等价格为2200元每平方米,二等为2050元每平方米;贵港市中心城区级别基准地价,住宅类三级均价为1179元每平方米,上限为1449元每平方米,下限为984元每平方米。2014年2月28日,贵港市政府印发贵政发(2014)5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5号通知)。5号通知第七条规定,对因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房屋,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只办理有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属于本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的房屋征收,四层(含)以下建筑面积或四层以上的建筑总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在房屋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书的,根据房屋建成的年限,按《贵港市中心城区房屋市场指导价格》规定的补偿标准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不签订协议书的,按违法建筑依法拆除。该文件附件2为贵港市中心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附件5为附属设施迁移补偿标准,附件6为房屋特殊装修补偿标准。征收房屋过程中,梁某某不同意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15年12月起,贵港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贵港市住建委)对项目范围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进行评估。2016年11月1日,山东贵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恒信公司)对梁某某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分户估价预评结果报告》,主要内容:估价对象的建筑面积为砖混结构284.24平方米,铁棚面积58.52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总层数六层。房屋建筑评估总价=284.24×2180+58.52×191=630820元,房屋土地评估总价=土地面积×土地单价=49.72×1449=72044元。房屋总价格:630820元+72044元=702864元。2016年11月16日,贵港市高铁广场项目建设指挥部作出《贵港市城区房屋征收调查表》并附《补偿汇总表》,主要内容:梁某某被征收的住宅、土地及铁棚评估价702864元,附属设施迁移3910元,房屋特殊装修费84597.85元,搬迁费2842.4元,临时安置费17054.4元,补偿金额共计811269元。上述项目、价格与5号通知规定的补偿项目价格一致。2017年2月21日,港北区政府将梁某某房屋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前,港北区政府对其屋内物品及房屋设施情况进行录像,并制作建筑物财物登记表。根据录像反映,在港北区政府对梁某某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前,梁某某对室内物品已进行过清理和撤离,房内仅剩下抽油烟机、床等少量日常生活用品。2017年3月3日,梁某某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港北市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恢复房屋原状,无法恢复房屋原状的,应当按照现行市场价格,赔偿房屋价值损失3282240元及屋内物品损失50万元,包括电视机、微波炉、名贵药材、烟酒、名表、金银首饰等财物。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8行初45号行政判决认为,港北区政府提供的、用以证明贵港市住建委认定梁某某的房屋属违法建设并委托港北区政府强制拆除等证据,所指向的房屋面积和编号,均与梁某某房屋不一致,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港北区政府对梁某某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未作出违法建筑认定和限期拆除的决定,未经书面催告履行,亦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程序违法。梁某某的房屋纳入贵港市高铁站前广场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对于该房屋的价格,已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委托评估,梁某某知悉评估内容但并未申请复核,且评估价格的依据为补偿安置方案中公布的贵港市中心城区房屋建设市场指导价格,评估结论客观合理,足以填补其同时期的实际损失。港北区政府在强拆前未对房内物品尽到清理保存义务,违法强拆扩大梁某某损失,依法应予赔偿。结合港北区政府提供的录像,对梁某某屋内物品损失,应酌情予以赔偿,酌定赔偿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确认港北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港北区政府赔偿梁某某712864元。梁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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