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布案例 > 正文

法建筑的拆除应当给予当事人自行拆除的合理时间

————原周德六公司诉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案

裁判规则

  涉案建(构)筑物....(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再审申请人以涉案建(构)筑物并非违法建筑,且即使是违法建筑也应按评估报告予以充分赔偿为由申请再审,请求维持二审法院判决第一项,改判南宁高新区管委会赔偿其经济损失12592151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