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长沙市天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危房拆除决定纠纷案
【相关法条】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二十条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政策优惠。
【案件索引】
一审: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21)湘8601行初496号(2021年4月19日)
二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行终287号(2021年6月24日)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被上诉人)诉称:天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天心区住建局)以拆除危房的名义实施强制拆除王某某房屋之实,其作出的《危房拆除决定书》严重违法,请求依法撤销该《危房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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