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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危房的认定与拆除是对房屋所有权人居住生活产生影响较大的系列行政行为,应出于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的目的,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陈某红诉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裁判规则

  行政机关对危房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陈某红诉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1日,某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某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征收公告》及《征收补偿方案》。陈某红所有的案涉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但陈某红未在此居住。
  2022年9月9日,某街道办事处在《重庆晨报》刊载《通知》,载明在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案涉房屋存在安全异常现象,涉嫌危及公共安全,房屋所有人应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消除安全隐患,房屋所有人在收到该通知后3日内未自行委托鉴定的,将按规定代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022年9月13日,某街道办事处委托某区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对案涉房屋进行危险性鉴定,结论为D级危险房屋,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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