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布案例 > 正文

未按正当程序拆除违章建筑造成的损失应由行政机关进行赔偿

————张某某诉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拆除赔偿案

裁判规则

  行政机关拆除违法....(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某诉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拆除赔偿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案件索引】

  一审: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6行赔初7号(2017年11月7日)

  二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行赔终45号(2018年2月5日)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诉称,2015年7月7日,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办事处组织保安300余人对张某某养殖场的地上建构筑物强制拆除,将其养猪、养鸭场和鱼塘全部设施和建构筑物予以了拆除,导致原告张某某养殖场全部报废的严重后果。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办事处的上述行为已经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3行初35号行政判决确认违法并已生效。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原告养猪场、鱼塘、鸭棚等财产损失,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四、六之规定,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对张某某的养殖场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责任。2017年1月张某某向被告寄送了赔偿申请书,被告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了不予赔偿的答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恳请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其违法拆除养殖场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5061344.4元。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办事处辩称:(1)原告所谓的“养鸭棚”系属于违章搭建的违法构筑物,原告没有对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不应给予任何赔偿。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