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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时间并非认定涉案房屋为合法建筑的唯一因素

————陈某某诉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拆除案

裁判规则

  虽然涉案房屋建成....(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再审申请人陈某某以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撤销洋浦管委会作出的浦管执(干冲)罚字〔2019〕第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2-08号处罚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某自建的涉案房屋位于洋浦××××期项目用地范围内。该房屋所占土地已于1992年被征收为国有土地,政府有关部门已于1992年对征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调查登记备案并制作了1992年房屋调查底册,但陈某某的涉案房屋并不在该底册中,规划部门也没有陈某某申请办理房屋规划报建的记录和报建审批材料。陈某某亦未持有涉案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土地的相关权属凭证。因此,陈某某在既未取得涉案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取得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就在国有土地上擅自建房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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