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政 交警处罚 行政允诺 首违免罚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七十七条第一款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8行初第2396号行政判决(2019年5月5日)
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
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坪山大队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8年7月9日19时41分许,驾驶单车(人力)在坪山区坪山建设路由东往西,即坪山镇政府上面被被告民警查获,据此被告作出了440318108303205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处罚决定书),对原告罚款20元,但由于违法地址与处罚决定书不符,且原告通过深圳交警星级用户的“行人、非机动车”培训合格,应属首违免罚,原告对此向被告提出申诉。申诉后约一周后,原告去被告处,被告工作人员指引原告起诉。原告致电莲花路那边,被告知就算原告去到那边,他们也处理不了。2018年10月31日,原告收到信息,该信息称“免罚功能”已下线,但如果下线了,APP上怎么还是可以看到。原告诉请:1.撤销被告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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