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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摩托车搭载未戴安全头盔的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警察可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处罚

————姚某某诉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规则

  摩托车行驶时,驾....(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姚某某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的判决主次不分,判决书冗长,没有针对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作审查。花都交警大队没有提供相关依据,属无据处罚。二、花都交警大队违反法定程序,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开具两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三、花都公安分局将一份行政复议一分为二缺乏依据。原一、二审法院不纠正反而支持。四、行政处罚谁主张谁举证,花都交警大队作出被诉行政处罚无依据。申请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由两被申请人支付一、二审诉讼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摩托车行驶时,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应当配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头盔,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二十九)摩托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或者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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