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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应当保障网络安全,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修复交易安全漏洞,保证虚拟财产交易安全

————张某某诉广州交易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电子商务平台应当....(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某诉广州交易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商事 电子商务平台 虚拟财产 安全保障 法定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广州互联网法院(2020)粤0192民初28060号(2020年8月24日)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诉称:2019年8月14日17时6分,原告张某某在交易猫平台购买游戏账号“【89级狮驼岭.杀破狼】一区勇武区霸号”,商品类型为“其他账号【担保】”,实际支付7272元。17时6分至18时50分期间,卖家假冒交易猫平台客服要求张某某提供手机号及验证码,原告张某某未察觉异常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卖家。后原告张某某发觉上当,向被告交易猫平台客服寻求帮助。客服提示原告张某某重新登录交易猫平台刷新验证码并帮其登记反馈处理。原告张某某重新登录多次,但仍未能避免损失。19时26分,原告张某某的账号被操作确认收货,价款被转移给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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