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冯某佳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2]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现已失效。)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91民初20766号(2021年8月9日)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4316号(2021年10月25日)
【基本案情】
原告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冠公司)诉称:原告博冠公司系CC直播平台经营者,与被告冯某佳签订《主播合作协议》,约定:协议有效期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CC直播平台为被告冯某佳视频直播的独家平台,被告冯某佳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平台进行任何视频直播活动;若被告冯某佳违反该约定,则案外人网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有权收回被告冯某佳在CC直播平台上已获得的全部平台/合作资源,有权追究被告冯某佳的违约责任及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应至少为100万元。该协议符合直播行业惯例,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被告冯某佳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网络主播,理应对直播行业有相当了解,其与原告博冠公司签订的该协议为双方意思自治结果,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博冠公司为被告冯某佳提供CC直播平台,给予被告大量资源,提升被告知名度,已履行协议项下义务。2019年11月1日,被告冯某佳擅自停止CC直播平台的直播,前往第三人花房公司运营的六间房直播平台(https://v.6.cn/7)进行直播活动,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博冠公司据此向被告冯某佳发函要求其立即停止在六间房直播平台的直播行为,继续履行《主播合作协议》,但未果。原告博冠公司据此产生巨大经济损失。根据《主播合作协议》的约定,在未与案外人网易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告冯某佳不享有单方解除权,且该协议继续履行的障碍仅在于被告冯某佳的违约行为,不存在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原告博冠公司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冯某佳立即停止在第三人花房公司直播平台及任何第三方平台的视频直播活动或与其开展任何形式的视频直播合作;(2)被告冯某佳继续履行与原告博冠公司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3)被告冯某佳向原告博冠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4)被告冯某佳赔偿原告博冠公司因本案诉讼发生的公证费2800元;(5)被告冯某佳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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