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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受法律保护,网络游戏运营商不得侵犯玩家对虚拟货币享有的合法权益,在网络游戏终止运营时玩家游戏账户内未使用的虚拟货币应予返还

————徐某诉海南骏比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四九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徐某诉海南骏比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四九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1]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案件索引】

  一审:广州互联网法院(2020)粤0192民初46351号(2021年5月6日)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16116号(2021年11月23日)

  【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诉称:2020年6月14日,原告通过被告广州四九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九游公司)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大圣轮回官方手游下载了《大圣轮回》游戏,并通过152××××6988和157××××0306两个手机号,进行了账号注册及充值。截至2020年9月4日,两账号分别充值93343元和21008元,合计114351元,充值金额实际由被告海南骏比高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骏比高公司)收取。2020年9月1日,被告四九游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及游戏中发布公告,通知将于2020年10月30日上午12:00整时关闭服务器。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被告双方的网络游戏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被告在收取原告充值的款项后关闭服务器,已经构成违约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实际收取的款项应予返还。请求法院:(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114351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公证费422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四九游公司辩称:(1)原告的充值款并未支付至被告四九游公司账户。被告四九游公司与被告骏比高公司之间是授权运营与被授权运营关系,案涉游戏经被告四九游公司授权,由被告骏比高公司独立运营,被告骏比高公司是该游戏的实际运营方,其独立收取充值费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四九游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非本案适格被告。(2)根据用户协议第8.14条规定,运营方骏比高公司有权在任何时候单方终止合同。因此,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返还款项及支付原告公证费。(3)原告已经享受被告提供的游戏服务,原告在享受了应有的游戏服务后仍主张返还充值款项是不合理的。据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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