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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之人”与MCN机构签订网络服务合同后,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停播,导致虚拟形象价值贬损的,构成违约应当支付相应违约金

————苏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史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中之人”与MC....(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苏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史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声线甜美、伶俐可爱的史某与MCN机构苏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虚拟主播签约合同》,约定由公司为史某提供虚拟形象“乘黄”作为“皮套”,同时提供运营支持和直播平台活动资源;双方合作期限为2年,每月直播时间不少于52小时、开播天数不少于22天,公司对直播账户享有管理权;扣除平台税费后主播占八成,公司分两成,如主播单方面提前解约构成根本违约,需支付违约金。
  2023年4月17日至18日,公司通过社交账号两次联系史某:“生病了吗?有段时间没播了。”“你是有每月时长要求的,你不播要说明理由。”史某回复:“好的,最近忙得没时间看手机,我抽空会播的。”
  不久,公司再次联系史某:“你这个月不能不播,要播满52小时。”“你消息不回,也不播,是违反合约的。”史某均未予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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