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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滥用支配地位,授意、指挥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指使”行为

————覃某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规则

  实际控制人滥用支....(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覃某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实际控制人 指使从事违法行为 行为判断 责任认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 [1]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一百九十三条 [2]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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