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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应从是否存在基础合同、保理商是否明知虚构基础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进行审查

————深圳市前海华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弘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郭某某、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保理融资的第一还....(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深圳市前海华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弘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郭某某、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保理合同 暗保理 借贷 购条款效力认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3146号(2015年10月30日)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633号(2016年1月19日)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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