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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施内幕交易行为可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综合予以认定

————颜某某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案

裁判规则

  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6月22日,证监会作出(2016)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作出如下认定:一、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欧股份)于2014年2月10日发布停牌公告“筹划资产收购事宜”、2014年3月17日复牌公告“利欧股份收购上海漫酷85%股权”,该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构成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3年9月30日至2014年2月10日。王相荣为利欧股份董事长,决策收购事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二、颜某某与王相荣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存在频繁联系,与交易时间、内幕信息形成时间高度吻合,交易利欧股份行为明显异常。颜某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证监会根据颜某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没收违法所得4550512.81元,并处以13651538.43元罚款。颜某某不服,向证监会提起行政复议。2017年1月16日,证监会作出(201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维持被诉处罚决定。
  颜某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被诉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证监会对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是否正确;二、颜某某交易利欧股份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三、证监会对违法所得的认定是否正确;四、被诉复议决定的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认为,证监会对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并无不当。一般而言,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证券法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由于案情的多样化、复杂性,不同案件内幕信息形成之时的认定必然存在差异。并购重组型内幕信息从形成到公开,是一个动态、连续、有机关联的发展过程。当某事实的发生能够表明相关重大事项已经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并具有很大的实现可能性时,该事实的发生时点即为内幕信息的形成时点。当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的时点,则为内幕信息的公开时点。
  本案中,2013年9月下旬,利欧股份董事长王相荣、董秘张旭波在民族证券钱峰陪同下,在上海与上海漫酷郑晓东进行了会面。根据在案证据王相荣、张旭波、郑晓东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在会面商谈过程中,利欧股份了解了上海漫酷的基本情况,双方就收购事宜初步表达了合作意愿,并决定继续推进该事项后续工作。王相荣及郑晓东分别为利欧股份及上海漫酷重要决策人员,上述事实表明利欧股份收购上海漫酷这一事项已经初步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并且具有较大的实现可能性。2014年2月10日,利欧股份发布正在筹划资产收购事宜的停牌公告,此时应为本案内幕信息的公开时点。
  颜某某主张本案内幕信息的形成时点应为2014年1月中旬,即上海漫酷外方股东初步同意股权出售之日作为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并认为王相荣与郑晓东的上海会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并购重组类内幕信息的形成、发展是一个动态、连续的过程。此类内幕信息的形成并不需要该信息必须成熟为一个确定的或决定性的信息,只要具备一定程度的确定性,即可构成内幕信息。原因在于当某一信息具备了一定程度的确定性,在其未披露之前,存在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较大可能性。此亦符合证券法七十五条规定的意旨。鉴此,对颜某某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认为,证监会认定颜某某实施内幕交易行为并无不当。本案中并无直接证据证明颜某某从王相荣处获悉内幕信息并实施内幕交易行为,需要结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关账户的实际控制情况、交易行为特征、资金进出情况,人员关系等综合分析,并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发展过程进行吻合度比对。
  首先,颜某某为涉案账户的实际控制人。颜某某与涉案账户名义所有人存在亲属关系,账户资金来源于颜某某,股票买卖决策由颜某某作出;其次,颜某某买入利欧股份的时点与内幕信息的发展时点存在一定的吻合度。比如在2013年11月底,张旭波将利欧股份和上海漫酷双方股东之间交易架构的书面文件发送郑晓东。此时,本案内幕信息己经基本确定。颜某某控制“颜佩娥”、“颜香娟”账户于2013年12月2日大量买入利欧股份;再次,涉案账户交易异常。比如,2013年12月2日、12月3日,颜某某向“颜佩娥”、“颜香娟”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分别转入350万元、300万元,并立即买入利欧股份,而“颜佩娥”、“颜香娟”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在此之前数月内并无资金流入。再如,“林迪青”、“颜兴福”、“王梅领”、“颜冬生”账户在买入利欧股份之前仅用于打新股,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2日首次买入利欧股份前没有任何二级市场股票买卖;最后,颜某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相荣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通讯联系,亦存在资金拆借关系。基于上述分析,可以认定涉案账户在内幕交易敏感期内尤其是2013年12月2日至12月30日期间,交易利欧股份的行为整体上呈现出分阶段轮仓操作、单向、集中等特征,交易量明显放大、买入态度坚决,并且资金进入时点、买入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存在一定的吻合度。颜某某的上述交易行为明显存在异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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