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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迳行以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且未在公告中告知相对人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行为应予撤销

————朱某某诉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与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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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朱某某诉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与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41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526号。
法定代表人:唐生,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聚钊,甘肃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某,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一审被告: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广场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晨,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以下简称白银市公安局)因朱某某诉其与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白银市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行终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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