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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大V”应当承担与其身份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较高注意义务,在介入热点事件并公开发表意见的言论尺度,超过个人求助者因未能适当披露捐款使用信息而负有的容忍限度的,构成名誉侵权

————王某甲、杨某某诉陈某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1.网络个人求助....(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甲、杨某某诉陈某名誉权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 名誉权 网络个人求助 披露义务 微博“大V”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1]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

  第十六条 [4]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第十八条第一款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三款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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