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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艺人已公开辟谣的情况下,仍在社交平台散播具有侮辱性措辞的不实内容,构成名誉侵权

————彭某诉陈某、某饮品公司、某视频App公司以及某音频网络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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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彭某诉微博加V用户陈某、某饮品公司、某视频App公司以及某音频网络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今天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对台湾知名男艺人彭某起诉微博加V用户陈某、某饮品公司、某视频App公司以及某音频网络公司(以下简称陈某及三公司)侵犯名誉权一案二审公开开庭宣判。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名誉侵权成立,陈某及三公司对彭某发表道歉声明、陈某和某饮品公司共计赔偿27万余元、某视频App公司和某音频网络公司承担部分赔偿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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