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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中用语音或文字发布对不特定多数人可见的能够实现即时分享的信息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可能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鲍某度诉鲍某坤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无事实依据也未....(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鲍某度诉鲍某坤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鲍某度
  被告:鲍某坤
  原告鲍某度诉称:原告鲍某度系某大学的在职教授,同时也是“中华鲍氏族史研究总会”的会长。被告鲍某坤系“鲍氏论坛”的群主,并加入了“华夏鲍家群”。自2016年12月起,被告分别在“鲍氏论坛”和“华夏鲍家群”等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中,针对原告捏造散布不实信息,发布了“鲍某度被中央纪检监察局逮捕,山寨鲍氏总会彻底瓦解了,涉嫌非法集资几亿元……”等恶劣字眼,在毫无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对原告进行恶意中伤和诽谤,引起不明真相的朋友的误解,严重损害了原告个人名誉和正面形象,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使得原告遭受了极大的痛苦。至今被告仍未停止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对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通过上海发行的报纸刊登公告、在“鲍氏宗亲群上海会”“华夏鲍家群”“鲍氏论坛”的微信群发布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持续时间一个月;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公证费3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8000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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