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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企业对不具有明显恶意的侮辱或诽谤,且未超过损害知名企业人格的必要限度的社会评论和舆论监督理应负有更多的容忍义务

————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诉程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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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诉程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 法人名誉权 言论自由 法益衡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民初9577号(2018年6月13日)
  【基本案情】
  原告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3月6日,被告在自己运营的“法律101”及他人运营的“红盾论坛”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一篇名为《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获“CCTV国家品牌计划”,打了谁的脸?》的文章(以下简称涉案文章),文章内容言辞锋利、违背事实,对象直指“鸿茅药酒”品牌及鸿茅国药,严重侵犯其名誉权。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文章标题拟为“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此种表述不但违背事实,而且误导读者,诋毁鸿茅国药商誉,贬低“鸿茅药酒”品牌形象。第二,文章以“[曝光]这12件典型虚假广告涉嫌违法,已被依法查处”为开头极为吸引读者眼球,言明上海市工商局在上海市政府的官方公众号“上海发布”上公布了2017年度12件虚假广告的经典案例。经查,该文章标题为《这12件典型虚假广告涉嫌违法,已被依法查处》,于2018年2月27日在“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中提到“12件典型虚假广告”,但这12件中并不包含“鸿茅药酒”,被告在文章中的表述极易让读者误以为原告在“12件典型虚假广告”之列。文章发表后,截至2018年3月7日晚23点,阅读量已经高达10506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致使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即时删除微信公众号“法律101”上侵犯原告名誉权的内容,并就其侵权行为在微信公众号“法律101”发布道歉信,并且要求被告在中央电视一台和人民日报之一发布道歉信,费用由被告支付;判令被告因其侵权行为赔偿原告商誉损失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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